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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办理故意毁坏财物刑事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会议纪要

发布时间:2014-09-19

盟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区检察(分)院、公安局,呼铁运输中级法院、公安局:

2014年4月25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召开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我区办理故意毁坏财物刑事案件数额认定标准。现将会议《关于办理故意毁坏财物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告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本纪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但不得在法律文书中引用,纪要内容如与今后颁布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相冲突的,以法律和司法解释为准。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2014年5月19日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确保全区故意毁坏财物犯罪案件的量刑均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结合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的实际情况,现对我区办理故意毁坏财物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以五千元为起点;

二、故意毁坏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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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25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召开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我区办理故意毁坏财物刑事案件数额认定标准。现将会议《关于办理故意毁坏财物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告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本纪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但不得在法律文书中引用,纪要内容如与今后颁布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相冲突的,以法律和司法解释为准。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2014年5月19日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确保全区故意毁坏财物犯罪案件的量刑均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结合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的实际情况,现对我区办理故意毁坏财物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以五千元为起点;

二、故意毁坏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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