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
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刑期(六年),但纠正追缴违法所得认定,改判没收已扣押款项6.2万元。
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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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论证XX犯罪事实系犯罪预备,依法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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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退赃情节争取量刑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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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位认定降低主观恶性评价。
案件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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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是否构成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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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木炭厂是否用于制毒?证据是否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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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供述同种罪行及退赃情节是否应减轻处罚?
封面语:“精准辩护突破证据链,犯罪预备与从犯认定实现量刑优"
二、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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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刘某某(68岁,经商,患多种疾病)
同案人员:何某某(,组织者)、钟某某(技术联络人)等12人
办案机关:XX县公安局侦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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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时间轴
2019年3月:何某某、钟某某筹建制毒工厂,刘某某受邀提供技术指导;
2019年5月:现场查获含麻黄碱液体15.1千克,刘某某被抓获;
2020年10月:一审判决刘某某有期徒刑六年;
2021年1月:二审维持刑期但纠正财产刑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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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事实
刘某某受雇于何某某,在制毒工厂提供设备安装及技术指导,获利6.2万元;另被指控伙同他人建造木炭厂用于制毒预备(未实际生产)。
三、办案过程
- 辩护策略
阶段 |
控方立场 |
辩方策略 |
证据对抗 |
侦查阶段 |
认定刘某某为主犯,参与两地制毒 |
提出XX事实系孤证,无实物证据支持 |
质疑木炭厂与制毒的关联性 |
审查起诉 |
指控刘某某技术指导作用突出 |
强调其仅短期参与,未实际产出毒品 |
提交退赃凭证及医疗记录 |
庭审阶段 |
主张情节特别严重 |
论证犯罪预备、从犯地位及退赃情节 |
引用同案犯笔录矛盾点削弱主犯认定 |
2. 关键动作
会见沟通:10次会见刘某某,核实参与程度及获利细节;
专家论证:咨询化工专家,说明麻黄草与成品毒品的工艺差异;
类案检索:提交3份类似案例证明从犯及预备犯的减轻判例。
四、办案思路
1.证据突破:
木炭厂仅有刘某某不稳定供述,无其他证据印证,不符合《刑诉法》第55条“孤证不立”原则;
XX现场证据未证明刘某某主导生产,其仅提供辅助性技术建议。
2.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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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认定:刘某某未出资、未招募人员,依《》第27条应认定为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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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xx事实未进入实行阶段,依《刑法》第22条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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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赃情节:全额退赃2万元,依《量刑指导意见》可减少基准刑30%。
3.量刑平衡:
对比同案主犯何某某(八年有期徒刑),刘某某作用明显较轻,刑期应显著降低。
五、办案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部分辩护意见,认定:
XX事实系犯罪预备,依法减轻处罚;
扣押的6.2万元系主动退赃,改判没收(非追缴)。
虽未改判刑期,但财产刑纠偏为当事人减少经济损失。
六、办案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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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辩护:涉毒案件需结合化学知识驳斥“主观明知”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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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节决胜:退赃时间、金额等需精确举证,避免笼统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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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协同:犯罪预备与从犯认定需同步推进,形成量刑“双保险”。
七、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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