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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涉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一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其辩护,二审成功减轻刑罚(改判没收已扣押款项6.2万元)。

发布时间:2025-05-08 09:08:34 浏览:471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
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刑期(有期徒刑六年),但纠正追缴违法所得认定,改判没收已扣押款项6.2万元。

亮点:

  1. 成功论证XX犯罪事实系犯罪预备,依法减轻处罚;

  2. 通过退赃情节争取量刑从宽;

  3. 从犯地位认定降低主观恶性评价。

案件焦点:

  1. 刘某某是否构成从犯?

  2. N木炭厂是否用于制毒?证据是否充分?

  3. 主动供述同种罪行及退赃情节是否应减轻处罚?

封面语:“精准辩护突破证据链,犯罪预备与从犯认定实现量刑优"

二、案情简介

  1. 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刘某某(68岁,经商,患多种疾病)

​​同案人员:何某某(主犯,组织者)、钟某某(技术联络人)等12人

​​办案机关:XX县公安局侦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1. 关键时间轴

2019年3月:何某某、钟某某筹建制毒工厂,刘某某受邀提供技术指导;

2019年5月:现场查获含麻黄碱液体15.1千克,刘某某被抓获;

2020年10月:一审判决刘某某有期徒刑六年;

2021年1月:二审维持刑期但纠正财产刑认定。

  1. 案件基本事实

刘某某受雇于何某某,在制毒工厂提供设备安装及技术指导,获利6.2万元;另被指控伙同他人建造木炭厂用于制毒预备(未实际生产)。

三、办案过程

  1. 辩护策略​​

​​阶段​​

​​控方立场​​

​​辩方策略​​

​​证据对抗​​

​​侦查阶段​​

认定刘某某为主犯,参与两地制毒

提出XX事实系孤证,无实物证据支持

质疑木炭厂与制毒的关联性

​​审查起诉​​

指控刘某某技术指导作用突出

强调其仅短期参与,未实际产出毒品

提交退赃凭证及医疗记录

​​庭审阶段​​

主张情节特别严重

论证犯罪预备、从犯地位及退赃情节

引用同案犯笔录矛盾点削弱主犯认定

​​2. 关键动作​​

​​会见沟通:10次会见刘某某,核实参与程度及获利细节;

​​专家论证:咨询化工专家,说明麻黄草与成品毒品的工艺差异;

​​类案检索:提交3份类似案例证明从犯及预备犯的减轻判例。

四、办案思路

1.证据突破

木炭厂仅有刘某某不稳定供述,无其他证据印证,不符合《刑诉法》第55条“孤证不立”原则;

XX现场证据未证明刘某某主导生产,其仅提供辅助性技术建议。

2.法律适用

  • 从犯认定:刘某某未出资、未招募人员,依《刑法》第27条应认定为从犯;

  • 犯罪预备:xx事实未进入实行阶段,依《刑法》第22条减轻处罚;

  • 退赃情节:全额退赃2万元,依《量刑指导意见》可减少基准刑30%。

3.量刑平衡
对比同案主犯何某某(八年有期徒刑),刘某某作用明显较轻,刑期应显著降低。

五、办案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部分辩护意见,认定:

XX事实系犯罪预备,依法减轻处罚;

扣押的6.2万元系主动退赃,改判没收(非追缴)。
虽未改判刑期,但财产刑纠偏为当事人减少经济损失。

六、办案心得

  1. 技术性辩护:涉毒案件需结合化学知识驳斥“主观明知”推定;

  2. 细节决胜:退赃时间、金额等需精确举证,避免笼统表述;

  3. 策略协同:犯罪预备与从犯认定需同步推进,形成量刑“双保险”。

七、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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