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开勇 严选律师
云南创启律师事务所
云南省昆明市
发布时间:2014-12-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多次抢劫”的认定是基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关于“同一地点”的认定不能狭隘的认为是一个固定地点,而应该存在一定延伸,具有地域性,可认定为“同一路段”。如果行为人实施抢劫行为是基于同一犯意,抢劫时间、抢劫地点具有同一性,抢劫手段相类似,就应该认定为一次抢劫。该案中方某等手持工具在国道上抢劫,抢劫对象是货车司机,抢劫方式是拦车追赶,抢劫地点是国道上的A、B两地之间,实施时间两个钟头,抢劫行为之间的抢劫犯意并未改变,具有连续性。三人基于同一犯意针对不同的对象实施抢劫,抢劫时间、抢劫地点具有同一性,抢劫手段相类似,构成重复侵害行为,应认定为一次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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