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起,某公司实际经营负责人A、销售副总经理M某、销售经理B,在明知C公司欲向其采购无缝钢管用于冒充某知名钢管品牌产品的情况下,仍签署合同为C公司供货并按照C公司的要求,指令防腐厂在无缝钢管上喷涂符合某知名钢管产品特征(大写字母缩写)的标码。
现查明某公司共发货无缝钢管3000余吨,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
辩护思路
- 字母缩写的喷漆不属于注册商标
- M某主观上反对假冒行为
- C公司系本案,M某属于
- M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自首
- 本案属于,可以适用企业刑事合规制度
- 已取得品牌方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理
办案过程
邹轶律师、姚振宇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开展阅卷工作,形成阅卷笔录、检索报告、分析意见,并且制作PPT用于反馈案件情况。
办理结果
邹轶律师、姚振宇律师为当事人家属进行了详细的阅卷反馈,得到了当事人的肯定。
PPT部分内容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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