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W某作为某司法鉴定机构的负责人,在其任职期间,下属鉴定人员伪造了血液酒精含量的鉴定结果,造成相关酒驾人员逃脱刑事责任,其中有一次系分管领导指使W某安排鉴定人员作假。机关指控W某对下属鉴定人员所作假的全部6笔事实承担刑事责任。
辩护思路
第一,W某对于下属的鉴定意见造假完全不知情,不构成犯罪,也不应作为W某的量刑情节;
第二,W某对Y某的鉴定意见造假在事后才知情,单位出具了客观属实的鉴定意见,并且W某及时汇报给了分管领导和单位纪检组,没有导致相关人员逃脱罪责,据此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W某对Z某的鉴定意见造假在事后才知情,并及时汇报给了分管领导解决,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第四,W某确有参与T某的鉴定意见造假,构成犯罪,但是其是在分管领导的指示下才做的,自身也没有获得任何的好处,构成和自首,应当酌情从轻处理。
办案过程
本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因为辩护思路问题错过了为W某争取和不起诉的最佳机会,邹轶律师在法院阶段介入案件后立即着手阅卷,并且发现了案件起诉书存在的重大问题,从证据事实出发,重新为W某制定辩护方向和辩护策略,在法庭审理中与公诉机关就案件事实问题进行激烈抗辩,最终让法院采纳了邹轶律师的辩护意见,对于检察院起诉指控的6笔犯罪事实未予以认定。
办理结果
最终判决W某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6个月,当事人及家属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