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L某与S某之间为朋友关系,S某系L某的大哥,对其多有照顾。Z某系L某认识的陪酒女,具有一定的女技师资源。L某为了感谢S某平时的关照,付费两万元让Z某找到一个成年处女为S某提供性服务,Z某也找到了一名女性为S某提供了性服务。后查明S某属于未成年,办案机关认定Z某和L某涉嫌共同介绍未成年卖淫。
辩护思路
1、L某在本案中实施的行为属于为S某介绍嫖娼而非介绍卖淫,真正实施介绍卖淫行为的系中间人Z某;
2、L某与Z某二人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不构成;
3、Z某系介绍卖淫的惯犯,在本案中的社会危害性远大于L某,Z某还可能涉嫌引诱、强迫卖淫罪,L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引起了Z某的犯意或者教唆犯;
4、L某虽有前科,但是对其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办案过程
邹轶律师接受委托之后,多次会见L某,并对其进行专业辅导,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逮捕之后,邹轶律师与检察官就案件证据事实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面对面深入沟通探讨,最终说服了检察官将L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并取保候审的决定。
办理结果
检察院对L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并取保候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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