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陈志伟律师承办的汪某某涉嫌电信一案,在审查逮捕阶段取得重大突破。经辩护人全程跟进、专业沟通,成功推动侦查及检察机关将原认定的变更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最终实现不予批准逮捕、释放的良好结果,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案件基本情况
汪某某于2026 年初通过正规招聘平台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前端客服。公司宣称与正规证券咨询机构合作,从事股票推广引流业务。汪某某的工作内容十分简单,仅根据组长提供的电话号码拨打电话,引导客户添加指定微信,按成功加微人数计算少量提成,不接触客户资金、不参与后续服务、不了解后端运营。2026年4月底,公司因涉嫌犯罪被查处,汪某某被一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初期,侦查机关以诈骗罪对汪某某立案,一旦罪名成立,当事人将面临更重的刑罚。案件进入审查批捕阶段后,辩护人迅速介入,全面梳理案情,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二、辩护工作展示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第一时间会见汪某某,完整核实入职背景、工作内容、公司架构、涉案金额、提审情况等关键事实,迅速形成针对性辩护思路。在审查批捕的关键7日内,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实的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
辩护人重点提出:汪某某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未实施诈骗行为,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其仅从事前端引流辅助工作,本案的性质可以考虑改变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辩护人明确指出,汪某某系公司最底层员工,入职仅三个月,违法所得数额较低,未达到帮信罪 “情节严重” 标准;主观上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属于被公司管理、被动执行指令的普通务工人员;其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愿意全额退赃,无社会危险性,无逮捕必要。
在辩护人持续、专业、有力的辩护推动下,检察机关最终采纳意见,将案件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后续不予批捕创造了关键条件。
三、本案的成功结果
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充分采纳辩护人关于定性、情节、社会危险性的全部意见,依法对汪某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汪某某在审查批捕期限届满当日成功办理取保候审,与家人团聚。
本案不仅实现了从诈骗罪到帮信罪的关键定性转变,更在审查批捕阶段争取到不批准逮捕的结果,有效避免了当事人长期羁押带来的不利影响,也为后续争取不移送审查起诉奠定了坚实基础。本案充分体现了刑事辩护在审查批捕阶段的重要价值,也彰显了司法机关坚持罪定、罪责刑相适应、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真正做到依法保护普通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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