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立方:有论者提出
的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内应该包括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主要理由是,。从我国反腐败斗争的严峻形势看,将曾担任过国家工作人员的人纳入
的主体范围,有利于严密反腐败法网,防止国家工作人员钴法律空子,使非法敛财的有关国家工作人员难逃法律的制裁。事实上,有较高文化水平的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往往既善于非法敛财,又善于隐蔽其财产。有的在担任国家工作人员时根本不暴露其巨额财产,只是在卸任之后才把非法之财拿出来用以经营或消费。所以,如果
不触及这部分人,而司法机关又无法查明其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从而无法以他罪论处时,则这部分人就逃脱了法律的制裁。这种情况无疑会助长非法敛财者的嚣张气焰。一般而言,国家工作人员以“从事公务”为条件,我们认为原则上还是要将
的主体范围限于现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为妥。但是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离退休前就拥有巨额财产,其说明该财产来源的义务可以一直延续至其离退休后,说不清楚财产的真实来源,即使已经离退休,仍可按本罪定罪处罚。离退休人员构成
需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离退休前是国家工作人员;(2)行为人在离退休时拥有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3)行为人对离退休时拥有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4)不能说明发生在离退休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