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春莉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6-04-12
裁判规则: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理精神,企业的性质应当以公司章程、企业工商登记的情况进行认定,国家对企业的支持和扶持,不能改变企业的产权性质。
案情简介:阳东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性质为集体所有制。2009年改为阳东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性质为其他企业(股份合作制),注册资本由自然人和法人股本构成,不接受各级财政资金入股,陈凯旋为法定代表人。2005年至2007年,阳东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累计获得省财厅不良贷款降奖励若干元,省、市、县三地财政增资扩股应补贴资金,并在2000年兑付专项中央银行票据若干元。
法院认为:本案焦点之一:阳东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阳东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是否为国家出资企业。如果是,能否依照《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予以认定。
阳东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阳东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是国家出资企业。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经历了一段特殊的历史时期,历史债务包袱沉重,官办色彩比较浓厚。由于地方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负有一定的管理职责,对承担服务“三农”职能产生的亏损给予补贴和支持,人们习惯将其作为国家出资的银行看待。然而,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理精神,企业的性质应当以公司章程、企业工商登记的情况进行认定,国家对企业的支持和扶持,不能改变企业的性质。阳东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性质为集体所有制,注册资本由社员缴纳的股本金构成,股金为基层信用社团体股和联社职工个人股两种,由中国人民银行阳江中心支行行使管理职责。阳东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并没有国有资产成分,是具有独立企业法人的地方性金融机构。陈凯旋不属于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第937号:陈凯旋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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