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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江苏尚学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志学为其辩护,终获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3-12-29 16:25:55 浏览:2317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6年以来,犯罪嫌疑人陆某系江苏某公司的采购员,其利用职务便利,在公司采购业务过程中,收受供应商现金、购物卡、微信红包等财务,为供应商减少对方资金成本的占用,为供应商谋取利益。

2023年5月17 日,由于公司报案而案发,犯罪嫌疑人陆某等人均归案。2023年7月26日,陆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刑事拘留。2023年12月5日被移送审查起诉。

二、办案过程

因为家人被带走,坐立不安的陆某亲属辗转找到了尚学刑辩团队。尚学团队接待时,先帮助其厘清基本案情和法律关系,而后对案件进行法律辅导和专业分析,获得了其家属的认可。

接受委托后,尚学律师迅速开展阅卷和准备工作,通过认真阅卷,寻找案件相关疑点和相关证据,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向司法机关提出了相关法律意见。

最后,通过开展一系列的有效辩护工作,为陆某取得了不起诉结果,最大限度地维护了陆某的合法权益。

三、辩护要点

江苏尚学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陆某家属的委托后,依法查阅了卷宗材料,并结合法律规定提出了如下法律意见:

(一)陆某不存在索贿情况,其作用较小,涉及金额较低

陆某在其公司物资部门工作,其对供应商的采购物资都是按照公司相关流程进行,由相关负责部门和负责人审核,其仅仅是一名普通的工作员工,无任何审核和决定权限,其工作职责不能为上游供应商谋取利益,其行为也不会直接造成公司的利益损失。陆某仅仅是逢年过节时,供应商业务员自行给付的一些红包利益,无索取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163条规定 :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即使认定陆某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其涉及的数额也很小,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愿意退出违法所得。(二)公安机关把陆某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不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办理刑事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合理把握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综合运用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处置和化解风险,做到惩处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要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及其地位、作用、层级、职务等情况,综合判断行为人的责任轻重和刑事追究的必要性,按照区别对待原则分类处理涉案人员,做到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

对于涉案人员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宽严相济是一项基本刑事政策,适用于所有案件的,对于刑事法治建设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具体到本案,陆某并不是公司的领导层或骨干成员,其主观恶性不大。因此,陆某的行为显然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如果把该行为作为犯罪处理有违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四、办案结果

2023年12月28日,泰州市某检察机关对陆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五、办案心得

(一)了解案情,寻找有利辩点

结合案件中当事人陆某的客观行为、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及其地位、作用、层级、职务等情况,综合判断行为人的责任轻重和刑事追究的必要性,并结合陆某犯罪情节对案件中的嫌疑人重新排序,使得陆某的排序能够更好地为其争取不起诉。

(二)检索案例,横向比较

进行同类不予起诉的案例检索以承办地的案例优先,与陆某的案件进行比较找出异同点,相同之处直接引用,不同之处进行一个合理的解析。参考案例少异同点可直接体现在辩护意见中,如参考案例较多可以列表方便承办检察官查看。

(三)坚持初心,获得不起诉决定

辩护人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及时申请阅卷,并及时跟检察院沟通,在认真阅卷和全面审查证据的基础上,多次和检察院沟通法律意见,尚学刑辩律师始终坚持陆某不构罪的辩护意见,检察院最终作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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