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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5-10

全省各级法院、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已于2013年4月23日下发。根据该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幅度,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确定我省敲诈勒索犯罪的相关数额标准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2014年1月14日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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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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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2014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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