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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与股权实际情况不一致的,以“谁投资、谁拥有产权”原则认定国有公司

发布时间:2016-05-27

观点来源:(2014)锡法刑二初字第00189号

B公司于2010年3月成立时是国有全资子公司,同年10月,B公司为便于流动资金贷款,进行了变更股东的工商登记,但股权实际未作相应转让。B公司的注册资本1亿元实际由无锡C管理委员会、无锡A公司全额出资。B公司2010年11月的工商资料,显示的股东出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B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是国有投资,应当认定为国有公司。2012年,B公司通过股权代持方式变更股东,国有公司的性质不发生变化。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论任职形式如何、是否享受国家干部待遇,都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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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司于2010年3月成立时是国有全资子公司,同年10月,B公司为便于流动资金贷款,进行了变更股东的工商登记,但股权实际未作相应转让。B公司的注册资本1亿元实际由无锡C管理委员会、无锡A公司全额出资。B公司2010年11月的工商资料,显示的股东出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B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是国有投资,应当认定为国有公司。2012年,B公司通过股权代持方式变更股东,国有公司的性质不发生变化。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论任职形式如何、是否享受国家干部待遇,都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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