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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该如何理解?

发布时间:2016-06-23

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这里的“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如何理解呢?有人提出要有一定的证据证明,有人提出靠司法人员自由裁量?天哪,这等于什么都没说嘛!一线办案的人都知道,这怎么证明啊?自由裁量?那就没有标准啦。

释疑:“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是前一句的同位语,具有推定功能,无须证明。我这一招绝对是一劳永逸的,并且是符合法理的。其一,既然是上下级和职权的制约管理关系,那么,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为什么要送钱,而且还是三万元以上,不是小数目,怎么可能没有所求呢?该国家工作人员明知或应当明知对方有所求,既然如此,根据《解释》第14条“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应当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所以前面的两个限定条件:(1)隶属制约关系;(2)3万元的数额。就已经将正常的人情往来排除掉了(当然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属于正常人情往来的,比如原本具有亲属、同学等关系,以往两家的礼尚往来的数额等,原本就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而不成立受贿罪),因此,具有这两个条件,原则上就可以推定“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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