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瑶 严选律师
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
陕西省西安市
发布时间:2016-07-30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658号: 刘正波、刘海平强奸案
被告人刘海平与刘正波欠缺犯意联络和协同行为,不构成
实践中对其同犯罪故意的认定需要关注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二是共同犯罪人之间的犯意联络。具体言之,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指各行为人对本人和他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共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即各行为人在认识到共同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决意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希望或者放任共同犯罪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共同犯罪的犯意联络则是指各行为人关于相互协同实施特定犯罪行为的意思沟通。这种意思沟通可以采用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进行,其实质上是指各行为人共同实施特定犯罪行为的“合意”。共同犯罪行为人必须对共同犯罪具有故意但如果各行为人之间欠缺相互协同实施特定犯罪行为的意思沟通,则不构成共同犯罪,只不过是同时犯作为单独犯只对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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