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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者、领导者之间不宜区分主从犯的,也可依照其作用在量刑时适当予以区别

发布时间:2016-10-31

组织者、领导者之间不宜区分主从犯的,也可依照其作用在量刑时适当予以区别

观点来源:2015)吉刑初字第155

案情简介:2006年底至20115月份,被告人曹顺红、曹顺成、王某甲以销售“香港腾飞国际贸易公司”产品为名从事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裁判观点: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虽有大小,但尚未达到主次之分,不宜划分主从犯,量刑时适当予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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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虽有大小,但尚未达到主次之分,不宜划分主从犯,量刑时适当予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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