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春妹 严选律师
广东拓安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湛江市
发布时间:2016-10-31
组织者、领导者之间不宜区分主的,也可依照其作用在量刑时适当予以区别
观点来源:(2015)吉刑初字第155号
案情简介:2006年底至2011年5月份,被告人曹顺红、曹顺成、王某甲以销售“香港腾飞国际贸易公司”产品为名从事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裁判观点:各被告人在中作用虽有大小,但尚未达到主次之分,不宜划分主从犯,量刑时适当予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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