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优秀案例】广西望之辩律所黄露仪律师、赖永洁实习律师承办的W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获侦查机关终止侦查最终无罪

发布时间:2024-01-30 21:49:38 浏览:1177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20号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份左右,W某某本人经过朋友介绍了解到有个名为“XXXX”的赚钱项目。该项目系由M某某给大家上课,M某某宣称该项目是由央企投资,并为“国家XX公司”控股,W某某本人文化程度不高,听了朋友的介绍及课程后便也觉得可靠、可信。于是W某某下载并实名注册了“XXXX”APP账号,并先后使用其儿子、前妻、堂哥、及一位同村村民的身份证号码来购买广告位。2023年6月,XX市公安局XX分局侦查终结后,以W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办案过程

1、聚焦案情,合理确立辩护方案

2023年4月28日,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黄露仪律师、赖永洁(实习)律师接受W某某家属的委托,担任W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侦查、审查起诉、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在劳动节放假期间及时前往看守所会见W某某,并与之进行详细沟通,在了解案件情况的同时也为W某某讲解了有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法律知识。通过与W某某的会见沟通,承办律师充分了解案件来龙去脉,经过对案情的研究和深入分析,初步拟定了辩护方案。

2、把握时机,及时沟通并提交法律意见书

承办律师认为W某某涉案情节轻微,与侦查机关当面沟通,并及时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2023年5月25日W某某获得取保候审。后侦查机关向检察院提请批捕,承办律师从检察院了解到本案主办检察官联系方式后立即跟主办检察官提前预约当面沟通交换意见的时间,在当面沟通的同时递交了《对犯罪嫌疑人W某某作出不予批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并参与听证会,详细阐述了W某某不应批捕的理由。2023年6月2日检察院依法作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

承办律师经过会见W某某,与侦查机关沟通,查阅本案案卷材料以及与主办检察官的当面沟通,认为根据本案事实、在案证据和法律规定,本案W某某的情节显著轻微,可以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承办律师依法出具了《关于建议对W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三、辩护意见

1、从本案的基本事实来看,W某某是通过朋友介绍了解到该赚钱项目从而实名注册了该平台账号,W某某只是“XXXX”平台的一般参与者,其本人未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

2、对本案基本事实进行分析,W某某的情节显著轻微,案发前W某某在该组织架构中没有起到作用,且其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的侦查工作,W某某下线人数少,情节显著轻微,未达到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构成标准。

3、从该传销组织的组织架构上、W某某在该平台的地位来看,W某某并未参与“XXXX”平台的启动,没有参与实施确定传销形式、制定规则等组织行为,也没有参与发展下线和组织分工等宣传行为。W某某本人并非该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

综上所述,W某某在传销组织下线人数的认定上并未达到追诉标准,其在该平台内的身份也不能认定为组织者、领导者,W某某的情节显著轻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其行为尚未达到刑事构罪的标准;且目前本案的证据还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在案证据仍未能排除W某某实际的下线人数可能更少的合理怀疑,辩护人认为,应对W某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四、办案结果

检察院经过审查,充分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法律意见,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后侦查机关依法作出终止侦查决定书。

 

五、办案心得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据理力争

本案承办律师通过会见当事人、以及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当面沟通,并查阅案卷材料,对案情、证据材料进行全面充分的梳理,认为W某某主观上不具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故意,客观上W某某的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认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在确定辩护方向后,承办律师进行全方位阅卷,将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犯罪事实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进行对比,认真寻找事实和逻辑上的漏洞。发现根据本案的在案证据,W某某下线人数少,并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的追诉标准。承办律师先后向检察机关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对犯罪嫌疑人W某某作出不予批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关于建议对W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2、及时制定沟通计划并于办案人员当面沟通,提交专业的程序性和实质性书面法律意见

承办律师应当在审查起诉阶段及时与检察机关当面沟通案情,并向检察机关沟通案件情况。在这个过程中还有极为重要的一点,就是承办律师不仅要提交变更羁押方式的程序性辩护意见,更重要的是提交不予起诉的实质性辩护意见,且可以要求检察官当面听取律师意见。

发表评论
去登录

广西望之辩律所黄露仪律师、赖永洁实习律师承办的W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获侦查机关终止侦查最终无罪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20号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份左右,W某某本人经过朋友介绍了解到有个名为“XXXX”的赚钱项目。该项目系由M某某给大家上课,M某某宣称该项目是由央企投资,并为“国家XX公司”控股,W某某本人文化程度不高,听了朋友的介绍及课程后便也觉得可靠、可信。于是W某某下载并实名注册了“XXXX”APP账号,并先后使用其儿子、前妻、堂哥、及一位同村村民的身份证号码来购买广告位。2023年6月,XX市公安局XX分局侦查终结后,以W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办案过程

1、聚焦案情,合理确立辩护方案

2023年4月28日,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黄露仪律师、赖永洁(实习)律师接受W某某家属的委托,担任W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侦查、审查起诉、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在劳动节放假期间及时前往看守所会见W某某,并与之进行详细沟通,在了解案件情况的同时也为W某某讲解了有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法律知识。通过与W某某的会见沟通,承办律师充分了解案件来龙去脉,经过对案情的研究和深入分析,初步拟定了辩护方案。

2、把握时机,及时沟通并提交法律意见书

承办律师认为W某某涉案情节轻微,与侦查机关当面沟通,并及时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2023年5月25日W某某获得取保候审。后侦查机关向检察院提请批捕,承办律师从检察院了解到本案主办检察官联系方式后立即跟主办检察官提前预约当面沟通交换意见的时间,在当面沟通的同时递交了《对犯罪嫌疑人W某某作出不予批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并参与听证会,详细阐述了W某某不应批捕的理由。2023年6月2日检察院依法作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

承办律师经过会见W某某,与侦查机关沟通,查阅本案案卷材料以及与主办检察官的当面沟通,认为根据本案事实、在案证据和法律规定,本案W某某的情节显著轻微,可以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承办律师依法出具了《关于建议对W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三、辩护意见

1、从本案的基本事实来看,W某某是通过朋友介绍了解到该赚钱项目从而实名注册了该平台账号,W某某只是“XXXX”平台的一般参与者,其本人未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

2、对本案基本事实进行分析,W某某的情节显著轻微,案发前W某某在该组织架构中没有起到作用,且其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的侦查工作,W某某下线人数少,情节显著轻微,未达到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构成标准。

3、从该传销组织的组织架构上、W某某在该平台的地位来看,W某某并未参与“XXXX”平台的启动,没有参与实施确定传销形式、制定规则等组织行为,也没有参与发展下线和组织分工等宣传行为。W某某本人并非该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

综上所述,W某某在传销组织下线人数的认定上并未达到追诉标准,其在该平台内的身份也不能认定为组织者、领导者,W某某的情节显著轻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其行为尚未达到刑事构罪的标准;且目前本案的证据还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在案证据仍未能排除W某某实际的下线人数可能更少的合理怀疑,辩护人认为,应对W某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四、办案结果

检察院经过审查,充分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法律意见,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后侦查机关依法作出终止侦查决定书。

 

五、办案心得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据理力争

本案承办律师通过会见当事人、以及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当面沟通,并查阅案卷材料,对案情、证据材料进行全面充分的梳理,认为W某某主观上不具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故意,客观上W某某的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认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在确定辩护方向后,承办律师进行全方位阅卷,将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犯罪事实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进行对比,认真寻找事实和逻辑上的漏洞。发现根据本案的在案证据,W某某下线人数少,并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的追诉标准。承办律师先后向检察机关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对犯罪嫌疑人W某某作出不予批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关于建议对W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2、及时制定沟通计划并于办案人员当面沟通,提交专业的程序性和实质性书面法律意见

承办律师应当在审查起诉阶段及时与检察机关当面沟通案情,并向检察机关沟通案件情况。在这个过程中还有极为重要的一点,就是承办律师不仅要提交变更羁押方式的程序性辩护意见,更重要的是提交不予起诉的实质性辩护意见,且可以要求检察官当面听取律师意见。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