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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S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蒋淑文律师为其辩护,获改判介绍卖淫罪

发布时间:2024-03-26 17:34:28 浏览:1225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32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罪名:组织卖淫罪

结果:改判介绍卖淫罪

亮点:

1.公安机关以组织卖淫罪立案侦查并移送起诉,检察院以组织卖淫罪起诉,量刑十年,经过律师不懈努力,在审判阶段争取得到罪名纠正为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结果。

2.全案中,检察院共以组织卖淫罪起诉三人,S某为其中一人,三人中仅S某得到罪名纠正,其余两名被告人仍被判处犯组织卖淫罪,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及五年。

焦点:

1.S某与另外两名被告人无组织卖淫罪的犯意联络。

2.主观上S某无组织卖淫罪的犯意,客观上未实施组织卖淫罪的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未管理或控制他人卖淫。

3.S某介绍的卖淫人员为2人,组织人数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

4.认定S某的涉案金额的证据不充分,最终法院不采纳起诉书中涉案金额30万的事实,认定S某的违法所得为420元。

封面语:

S某被以涉嫌组织卖淫罪起诉,三力刑辩团队蒋淑文律师介入后以组织卖淫罪及介绍卖淫罪的犯罪构成为抓手,结合全案8名被告人的供述及在案证据,对重罪与轻罪之间的区别深刻理解,查询大量案件进行论证及寻找到辩点,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让S某成功获得罪名纠正为轻罪。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29日,S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全案共抓获15人。检察院指控,该15名被告人在某市某区从事组织卖淫、介绍卖淫活动。其间,被告人均互相明知对方在组织卖淫或介绍卖淫,通过注册多个微信、陌陌、连信账号并在网络上进行招揽嫖客的活动,互相提供卖淫嫖娼信息,共同实施卖淫嫖娼犯罪活动。被告人S 某等三人先后组织10名卖淫女与嫖客实施卖淫嫖娼犯罪活动。其余被告人主要负责在网络上招嫖并将成功招嫖的信息发送至S某等人处或自己组织实施卖淫嫖娼。检察院组织认罪认罚程序,S某等三人被以组织卖淫罪起诉,量刑为五年六个月,三被告人均不认罪认罚。后检察院在起诉至法院后,重新考虑量刑情节,S某量刑为十年有期徒刑。

 

、办案过程

S某被抓获后,其家属并未马上委托律师为其辩护。直至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起诉至检察院后,其家属才来到律师事务所,委托蒋淑文律师为S某进行辩护。

蒋淑文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S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与S某沟通案情

蒋淑文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S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案件承办过程中,蒋淑文律师多次向S某核实相关案件细节及涉案金额,告知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反馈办案进度。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蒋淑文律师迅速组织三力刑辩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检察机关、法院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蒋淑文律师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提交纠正S某涉嫌罪名的法律意见书,并与检察机关、法院就被告人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

 

、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一、关于被告人S某的定罪问题

被告人S某的行为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构成,而应定性为介绍卖淫罪。

(一)被告人S某主观犯意是介绍卖淫,是意图通过介绍行为牟取利益。

(二)被告人S某并未管理、控制卖淫人员3人以上。本案中被告人S某固定介绍卖淫人员为一人,并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

(三)被告人S某并未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其不管理、控制卖淫人员的生活;对卖淫人员没有提出制度性的规定;未控制、支配嫖资;卖淫人员自行决定是否进行交易;其介绍卖淫的对象本身就是卖淫人员,不存在被招募、雇佣、纠集的情形。

(四)被告人S某等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共同犯罪

 (1)S某通过介绍卖淫行为从中牟利,并没有组织卖淫罪的主观犯意。既然S某没有组织卖淫罪的主观犯意,就不可能与其他两名被告人有组织卖淫罪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更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2)在案证据中没有体现他们因共同犯罪所必须的相互沟通、联系的证据;亦没有证据证明有人处于指挥工作、分配收入、管理人员的地位,由此可见S某等人未形成一个共同犯罪的团体。

二、被告人S某认罪态度好,在开庭前积极退赔、并主动交纳罚金,依法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从轻处罚。

综上意见,S某的行为符合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建议将罪名纠正为介绍卖淫罪。

 

、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S某与另外两名被告人不存在组织卖淫罪的意思联络,达不到控制3人以上卖淫的人数要求,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将其罪名纠正为介绍卖淫罪。

 

、办案心得 

蒋淑文律师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把握住案件中的诸多关键细节,向检察机关、法院提出S某虽涉嫌犯罪,但其罪名应为介绍卖淫,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赔违法所得及罚金,建议将罪名纠正为介绍卖淫罪,量刑3年有期徒刑。最终经过某人民法院采纳了蒋淑文律师的法律意见,判决被告人S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身为刑辩律师,我们办的不仅是案子,也是别人的人生。三力刑辩,以打造有品格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平衡正义与温度,理解每一个时不予我的哀愁,在刑事辩护领域不断追求卓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友提供优质、高效、热情的法律服务是我们追求的终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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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蒋淑文律师为其辩护,获改判介绍卖淫罪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32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罪名:组织卖淫罪

结果:改判介绍卖淫罪

亮点:

1.公安机关以组织卖淫罪立案侦查并移送起诉,检察院以组织卖淫罪起诉,量刑十年,经过律师不懈努力,在审判阶段争取得到罪名纠正为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结果。

2.全案中,检察院共以组织卖淫罪起诉三人,S某为其中一人,三人中仅S某得到罪名纠正,其余两名被告人仍被判处犯组织卖淫罪,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及五年。

焦点:

1.S某与另外两名被告人无组织卖淫罪的犯意联络。

2.主观上S某无组织卖淫罪的犯意,客观上未实施组织卖淫罪的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未管理或控制他人卖淫。

3.S某介绍的卖淫人员为2人,组织人数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

4.认定S某的涉案金额的证据不充分,最终法院不采纳起诉书中涉案金额30万的事实,认定S某的违法所得为420元。

封面语:

S某被以涉嫌组织卖淫罪起诉,三力刑辩团队蒋淑文律师介入后以组织卖淫罪及介绍卖淫罪的犯罪构成为抓手,结合全案8名被告人的供述及在案证据,对重罪与轻罪之间的区别深刻理解,查询大量案件进行论证及寻找到辩点,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让S某成功获得罪名纠正为轻罪。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29日,S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全案共抓获15人。检察院指控,该15名被告人在某市某区从事组织卖淫、介绍卖淫活动。其间,被告人均互相明知对方在组织卖淫或介绍卖淫,通过注册多个微信、陌陌、连信账号并在网络上进行招揽嫖客的活动,互相提供卖淫嫖娼信息,共同实施卖淫嫖娼犯罪活动。被告人S 某等三人先后组织10名卖淫女与嫖客实施卖淫嫖娼犯罪活动。其余被告人主要负责在网络上招嫖并将成功招嫖的信息发送至S某等人处或自己组织实施卖淫嫖娼。检察院组织认罪认罚程序,S某等三人被以组织卖淫罪起诉,量刑为五年六个月,三被告人均不认罪认罚。后检察院在起诉至法院后,重新考虑量刑情节,S某量刑为十年有期徒刑。

 

、办案过程

S某被抓获后,其家属并未马上委托律师为其辩护。直至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起诉至检察院后,其家属才来到律师事务所,委托蒋淑文律师为S某进行辩护。

蒋淑文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S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与S某沟通案情

蒋淑文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S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案件承办过程中,蒋淑文律师多次向S某核实相关案件细节及涉案金额,告知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反馈办案进度。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蒋淑文律师迅速组织三力刑辩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检察机关、法院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蒋淑文律师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提交纠正S某涉嫌罪名的法律意见书,并与检察机关、法院就被告人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

 

、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一、关于被告人S某的定罪问题

被告人S某的行为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构成,而应定性为介绍卖淫罪。

(一)被告人S某主观犯意是介绍卖淫,是意图通过介绍行为牟取利益。

(二)被告人S某并未管理、控制卖淫人员3人以上。本案中被告人S某固定介绍卖淫人员为一人,并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

(三)被告人S某并未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其不管理、控制卖淫人员的生活;对卖淫人员没有提出制度性的规定;未控制、支配嫖资;卖淫人员自行决定是否进行交易;其介绍卖淫的对象本身就是卖淫人员,不存在被招募、雇佣、纠集的情形。

(四)被告人S某等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共同犯罪

 (1)S某通过介绍卖淫行为从中牟利,并没有组织卖淫罪的主观犯意。既然S某没有组织卖淫罪的主观犯意,就不可能与其他两名被告人有组织卖淫罪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更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2)在案证据中没有体现他们因共同犯罪所必须的相互沟通、联系的证据;亦没有证据证明有人处于指挥工作、分配收入、管理人员的地位,由此可见S某等人未形成一个共同犯罪的团体。

二、被告人S某认罪态度好,在开庭前积极退赔、并主动交纳罚金,依法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从轻处罚。

综上意见,S某的行为符合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建议将罪名纠正为介绍卖淫罪。

 

、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S某与另外两名被告人不存在组织卖淫罪的意思联络,达不到控制3人以上卖淫的人数要求,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将其罪名纠正为介绍卖淫罪。

 

、办案心得 

蒋淑文律师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把握住案件中的诸多关键细节,向检察机关、法院提出S某虽涉嫌犯罪,但其罪名应为介绍卖淫,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赔违法所得及罚金,建议将罪名纠正为介绍卖淫罪,量刑3年有期徒刑。最终经过某人民法院采纳了蒋淑文律师的法律意见,判决被告人S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身为刑辩律师,我们办的不仅是案子,也是别人的人生。三力刑辩,以打造有品格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平衡正义与温度,理解每一个时不予我的哀愁,在刑事辩护领域不断追求卓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友提供优质、高效、热情的法律服务是我们追求的终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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