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瑶 严选律师
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
陕西省西安市
发布时间:2016-11-10
案例检索:《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4集 [第901号]孔某危险驾驶案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
裁判要旨:
行为人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因逃逸而无法及时检验其驾驶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但根据其他间接证据能够认定其驾车时已处于醉酒状态的,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间接证据包括:(1)证实行为人在驾驶前曾经饮酒或者肇事时呈现醉态的证言、被害人陈述。如与行为人一同饮酒的人和饭店工作人员关于行为人喝酒的时间、品种、数量、度数以及驾车时的状态等情节的证言,目击证人或者被害人描述行为人肇事后步态、神态等状况的证言。(2)证实行为人饮酒、驾车离开时的饭店监控录像、道路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3)专业人员的鉴定意见。对于行为人逃逸不久即被抓获,体内还能检出血液酒精含量值,但低于80毫克/100毫升的,可以委托专业人员按照业内通行的10毫克/(100毫升·小时)的血液清除率推算行为人驾驶时的血液酒精含量。(4)侦查实验。根据有关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的行为人饮酒的时间、品种、数量、度数以及驾驶间隔的时间等情节进行侦查实验,“还原”行为人驾驶时的状态后,提取其血样送检。如果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结合上述证据,可以认定行为人驾驶时呈醉酒状态。需要强调的是,鉴于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的重要性以及缺失后的不可弥补性,根据间接证据定案,是迫不得已的做法,应当极为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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