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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以“劳务报酬”为名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是否应认定为受贿?

发布时间:2016-11-23

案例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第407号

裁判要旨: 方某在某市西大门景观绿地建设工程中为某市某某园林有限公司提供了技术、管理服务,根据方某的职权,结合方某收受的“劳务报酬”的数额,也应当认定方某与施某之间的“劳务聘用关系”基于方某的职务之便所形成,属于以劳务聘用为名,行贿赂之实,应全额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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