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振宇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6-11-27
案例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562号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受贿意见》)第一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被告人梁晓琦在本案中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浦辉公司购买房屋的行为,应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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