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失职与渎职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7-09-25

生活中,人们容易往往把意思相近的词语弄混淆,就如前段时间在网上就看到有网友在讨论关于失职与渎职的相关问题,至于什么是渎职什么是失职呢?它们有没有区别?为了使大家弄清其中的区别,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object><a target=渎职罪16.jpg" />

一、什么是渎职罪?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规定渎职罪是为了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

渎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渎职罪的主观方面大多数出于故意,少数出于过失。故意与过失的具体内容因具体犯罪不同而不同。本章犯罪没有目的犯。

二、失职与渎职的区别呢?

失职罪不是罪名,它是刑法分则罪名的一个分类,列在分则第九章,共有33个罪名第九章中有7个罪名用到"失职"二字例如: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 环境监管失职罪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商检失职罪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渎职和失职在字面意思是相近的,都是不尽职。在刑法中的区别仅仅用法不一样,渎职罪做为分则章节的总称,而失职罪和具体罪名相联系。

案例链接:

从1997年至2005年,杨某在担任公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以礼尚往来的“感谢费”、“关照费”等名义,先后122次收受贿赂296万余元,截留县政府资金392万余元,供自己炒股和挥霍。

以礼尚往来的感谢费、关照费等名义,先后122次收受贿赂296万余元的杨某,还有另一个侧面:孝子、口碑并不烂等。当然,礼尚往来下的感谢费、关照费无法掩盖官员腐败的本质,不过从深层次上说,折射的却是对策普遍化。何谓对策普遍化?这是指为了团体、个人的利益寻求别人,特别刻意寻求掌握公共权力的人帮助,以期实现在正常的办事程序和规章中无法获取的便利或者利益,并使这种行为经常化和普遍化。对策普遍化是一种亚社会规则,我国社会之所以出现对策普遍化的问题,一是因为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人治运作的惯性力影响,二是法制建设的不完善,使公民守法、公民用法未得到全面认同,三是社会上存在使用对策违规操作成功获利的榜样引诱力,四是社会偏见把违规操作为他人牟利视为一种道德行为,加快了对策普遍化的进程。对策普遍化是游离于社会主流法制意识之外的亚社会运行规则,是致使掌握公权者腐败的一个重要外部因素。这个因素常常以人情、扶助相帮、道德、义气的幌子来撕裂官员廉洁的防线,促使掌握公权者腐败。

杨某的腐败行为是对策普遍化下的腐败行为,再次启示我们,必须理性认识官员的人性。“总统是靠不住的”这句话曾经流行一时,因为它揭示了一个深刻的道理:人,包括官员在内都是自利性的,如果没有监督,尤其是没有制度的监管,为了利益,什么事都做得出来。正如托克维尔在总结美国的民情时所说,美国的民情之一就是对官员的不信任,因为他们最接近权力,也更有可能是无赖,如果不用一项权力去监督制约他们,他们有可能把整个国家抱回家。

综上所述,渎职罪分为很多种,如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放纵走私罪等等,而失职只是它是刑法分则罪名的一个分类,所以失职与渎职并不能同等而论。而具体如何来区分失职和渎职呢,可以举一个例子,比如比如警察看管犯人结果睡着了让犯人跑掉,就是失职。但是警察故意把犯人放走,就是渎职了。以上就是关于失职与渎职有关的法律知识,如果有其它方面的法律咨询,请向庭立方刑事律师咨询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失职与渎职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7-09-25

生活中,人们容易往往把意思相近的词语弄混淆,就如前段时间在网上就看到有网友在讨论关于失职与渎职的相关问题,至于什么是渎职什么是失职呢?它们有没有区别?为了使大家弄清其中的区别,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object><a target=渎职罪16.jpg" />

一、什么是渎职罪?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规定渎职罪是为了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

渎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渎职罪的主观方面大多数出于故意,少数出于过失。故意与过失的具体内容因具体犯罪不同而不同。本章犯罪没有目的犯。

二、失职与渎职的区别呢?

失职罪不是罪名,它是刑法分则罪名的一个分类,列在分则第九章,共有33个罪名第九章中有7个罪名用到"失职"二字例如: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 环境监管失职罪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商检失职罪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渎职和失职在字面意思是相近的,都是不尽职。在刑法中的区别仅仅用法不一样,渎职罪做为分则章节的总称,而失职罪和具体罪名相联系。

案例链接:

从1997年至2005年,杨某在担任公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以礼尚往来的“感谢费”、“关照费”等名义,先后122次收受贿赂296万余元,截留县政府资金392万余元,供自己炒股和挥霍。

以礼尚往来的感谢费、关照费等名义,先后122次收受贿赂296万余元的杨某,还有另一个侧面:孝子、口碑并不烂等。当然,礼尚往来下的感谢费、关照费无法掩盖官员腐败的本质,不过从深层次上说,折射的却是对策普遍化。何谓对策普遍化?这是指为了团体、个人的利益寻求别人,特别刻意寻求掌握公共权力的人帮助,以期实现在正常的办事程序和规章中无法获取的便利或者利益,并使这种行为经常化和普遍化。对策普遍化是一种亚社会规则,我国社会之所以出现对策普遍化的问题,一是因为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人治运作的惯性力影响,二是法制建设的不完善,使公民守法、公民用法未得到全面认同,三是社会上存在使用对策违规操作成功获利的榜样引诱力,四是社会偏见把违规操作为他人牟利视为一种道德行为,加快了对策普遍化的进程。对策普遍化是游离于社会主流法制意识之外的亚社会运行规则,是致使掌握公权者腐败的一个重要外部因素。这个因素常常以人情、扶助相帮、道德、义气的幌子来撕裂官员廉洁的防线,促使掌握公权者腐败。

杨某的腐败行为是对策普遍化下的腐败行为,再次启示我们,必须理性认识官员的人性。“总统是靠不住的”这句话曾经流行一时,因为它揭示了一个深刻的道理:人,包括官员在内都是自利性的,如果没有监督,尤其是没有制度的监管,为了利益,什么事都做得出来。正如托克维尔在总结美国的民情时所说,美国的民情之一就是对官员的不信任,因为他们最接近权力,也更有可能是无赖,如果不用一项权力去监督制约他们,他们有可能把整个国家抱回家。

综上所述,渎职罪分为很多种,如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放纵走私罪等等,而失职只是它是刑法分则罪名的一个分类,所以失职与渎职并不能同等而论。而具体如何来区分失职和渎职呢,可以举一个例子,比如比如警察看管犯人结果睡着了让犯人跑掉,就是失职。但是警察故意把犯人放走,就是渎职了。以上就是关于失职与渎职有关的法律知识,如果有其它方面的法律咨询,请向庭立方刑事律师咨询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