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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犯罪的诉讼权

发布时间:2017-10-01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推进,外国人在我国越来越多,随之而来也引发了外国人在我国犯罪的情况,那么外国人犯罪的诉讼权,关于外国人犯罪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于外国人犯罪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犯罪构成4.jpg

外国人犯罪的诉讼权

一、外国人犯罪刑事诉讼原则

我国目前尚无系统的包括外国人犯罪在内的“涉外刑事诉讼立法”,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外国人犯罪的规定又比较概括,那么根据有关规定及司法实践,笔者认为涉外刑事诉讼应遵循如下几个原则:

(一)适用中国刑事法律与信守国际条约相结合的原则

该原则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及诉讼参与人在进行涉外刑事诉讼时,除了要遵守中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遵守我国已经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除非中国对该条款有保留。如果中国的刑事法律与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有冲突,应当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995年发布的《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涉外案件规定》)中规定:处理涉外案件,在对等互惠原则的基础上,严格履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当国内法或者内部规定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发生冲突时,应当适用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二)依法享有中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的原则

该原则是指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包括无国籍人及外国籍法人)在涉外刑事诉讼中,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他不能享有国籍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也不必履行国籍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义务。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该项原则,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39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外国籍当事人享有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公安程序规定》)第346条规定,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三)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该原则是指依照我国相关刑事法律进行的涉外刑事诉讼活动,要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进行诉讼,具体内容包括:(1)公安司法机关在进行涉外刑事诉讼时,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进行调查询问、法庭审判;(2)公安司法机关在涉外刑事诉讼中制作的诉讼文书为中文本;(3)公安司法机关在涉外刑事诉讼中,应当为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翻译;(4)为便于诉讼的顺利进行,公安司法机关在送达给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中文本诉讼文书时,应当附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晓的外文译本。但外文译本不加盖司法机关印章,送达的文书内容以中文译本为准。

(四)委托中国律师辩护或代理的原则

律师制度是一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国的司法制度不能延伸到他国领域适用,这是公认的国际准则。外国籍当事人在我国如委托律师辩护或代理,只能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不允许委托外国律师。外国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或身份出庭,不享有中国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公安司法机关通过法律援助机构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应当指定中国律师。

上述原则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通过具体的程序规范予以落实,比如在委托辩护人、聘请翻译以及被羁押的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权和通信权等方面,均不同程度的体现了上述原则,下文逐一梳理。

二、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委托辩护人

根据《司法解释》第402、403条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检察院诉讼规则》)和《公安程序规定》的有关内容,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委托律师有以下要求:

首先,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或者外国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

第二,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的,应当提供与被告人关系的有效证明。外国籍当事人委托其监护人、近亲属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供与当事人关系的有效证明。经审查,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三,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并提供辩护。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应当由其出具书面声明,或者将其口头声明记录在案,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

第四,外国籍当事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给中国律师的委托书,以及外国籍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提供的与当事人关系的证明,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中央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我国与该国之间有互免认证协定的除外。

同时,外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也要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在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的规定,以及应当委托在我国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作为辩护人的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则不仅可以委托在我国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也可以委托同为外国籍的监护人、近亲属作为非律师身份的辩护人参与诉讼。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外国人在我国犯罪也享有诉讼权。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外国人犯罪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的庭立方刑事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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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犯罪的诉讼权

发布时间:2017-10-01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推进,外国人在我国越来越多,随之而来也引发了外国人在我国犯罪的情况,那么外国人犯罪的诉讼权,关于外国人犯罪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于外国人犯罪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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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犯罪的诉讼权

一、外国人犯罪刑事诉讼原则

我国目前尚无系统的包括外国人犯罪在内的“涉外刑事诉讼立法”,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外国人犯罪的规定又比较概括,那么根据有关规定及司法实践,笔者认为涉外刑事诉讼应遵循如下几个原则:

(一)适用中国刑事法律与信守国际条约相结合的原则

该原则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及诉讼参与人在进行涉外刑事诉讼时,除了要遵守中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遵守我国已经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除非中国对该条款有保留。如果中国的刑事法律与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有冲突,应当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995年发布的《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涉外案件规定》)中规定:处理涉外案件,在对等互惠原则的基础上,严格履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当国内法或者内部规定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发生冲突时,应当适用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二)依法享有中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的原则

该原则是指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包括无国籍人及外国籍法人)在涉外刑事诉讼中,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他不能享有国籍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也不必履行国籍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义务。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该项原则,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39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外国籍当事人享有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公安程序规定》)第346条规定,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三)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该原则是指依照我国相关刑事法律进行的涉外刑事诉讼活动,要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进行诉讼,具体内容包括:(1)公安司法机关在进行涉外刑事诉讼时,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进行调查询问、法庭审判;(2)公安司法机关在涉外刑事诉讼中制作的诉讼文书为中文本;(3)公安司法机关在涉外刑事诉讼中,应当为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翻译;(4)为便于诉讼的顺利进行,公安司法机关在送达给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中文本诉讼文书时,应当附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晓的外文译本。但外文译本不加盖司法机关印章,送达的文书内容以中文译本为准。

(四)委托中国律师辩护或代理的原则

律师制度是一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国的司法制度不能延伸到他国领域适用,这是公认的国际准则。外国籍当事人在我国如委托律师辩护或代理,只能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不允许委托外国律师。外国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或身份出庭,不享有中国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公安司法机关通过法律援助机构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应当指定中国律师。

上述原则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通过具体的程序规范予以落实,比如在委托辩护人、聘请翻译以及被羁押的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权和通信权等方面,均不同程度的体现了上述原则,下文逐一梳理。

二、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委托辩护人

根据《司法解释》第402、403条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检察院诉讼规则》)和《公安程序规定》的有关内容,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委托律师有以下要求:

首先,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或者外国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

第二,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的,应当提供与被告人关系的有效证明。外国籍当事人委托其监护人、近亲属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供与当事人关系的有效证明。经审查,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三,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并提供辩护。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应当由其出具书面声明,或者将其口头声明记录在案,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

第四,外国籍当事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给中国律师的委托书,以及外国籍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提供的与当事人关系的证明,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中央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我国与该国之间有互免认证协定的除外。

同时,外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也要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在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的规定,以及应当委托在我国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作为辩护人的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则不仅可以委托在我国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也可以委托同为外国籍的监护人、近亲属作为非律师身份的辩护人参与诉讼。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外国人在我国犯罪也享有诉讼权。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外国人犯罪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的庭立方刑事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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