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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追缴的含义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7-10-16

犯罪分子被判刑后,由于种种原因,一些违法所得没有及时追回,法院在判决时可以判决对违法所得进行追缴,那么刑法追缴的含义是什么,关于刑法追缴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于刑法追缴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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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追缴的含义

“追缴”一词源自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其本义是指将与犯罪有关的犯罪分子财物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与“没收”之义相当。

二、“追缴”与“赃款赃物”之间的关系

赃款赃物具有两个方面的主要特征:一个方面是具有证据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双重属性。赃款赃物与案件真实情况的发生、发展有着客观内在的联系,因而对案件具有证据价值;同时,赃款赃物也具有民法上物的特征,即人们能够支配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民法上的物基本上也可以成为赃物,其特征不会因为诉讼而发生改变。另一方面,赃款赃物必须是行为人采用违法犯罪手段所获取的财物,它既不同于作案工具,也不是行为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更不是违禁品。在实践中,认定赃款赃物时必须将其范围严格限定在行为人采用违法犯罪手段所获取的财物之内,不得与行为人其他财产相混淆。行为人的个人财产可以是罚款、罚金、没收财产等行政和刑事处罚措施的标的,但决不能够成为追缴的对象。

赃款赃物的来源组成形式:一般是行为人采用违法犯罪手段所直接获取的财物本身,这部分赃款赃物往往成为追回责令退赔给受害人,只有在找不到受害人或受害人放弃领受的情况下才考虑予以追缴;另一部分则是违法获取的利益(利润),这部分赃款赃物仅成为追缴的对象(不存在责令退赔的问题)。

对赃款赃物的性质认定,只能够由国家授权的特定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作出的生效裁决来确定,这是认定赃款赃物在程序上的决定性要件。生效的裁决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有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二是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刑事案件作出的裁判。

国家、企业、个人的财产被犯罪嫌疑人侵犯要挽回损失,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当然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但公安机关只能够是通过侦查、预审等措施证明该事实的存在,怎么样挽回应当由被害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解决)。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规定应当仅适用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无权以此规定追缴财物。

追缴赃款赃物是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是对有证据证明涉案物品为赃款赃物的一种处理措施,也仅是对到案的或可执行的赃款赃物予以追缴。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对未追回的违法所得可以进行追缴。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刑法追缴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的庭立方刑事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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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被判刑后,由于种种原因,一些违法所得没有及时追回,法院在判决时可以判决对违法所得进行追缴,那么刑法追缴的含义是什么,关于刑法追缴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于刑法追缴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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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追缴的含义

“追缴”一词源自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其本义是指将与犯罪有关的犯罪分子财物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与“没收”之义相当。

二、“追缴”与“赃款赃物”之间的关系

赃款赃物具有两个方面的主要特征:一个方面是具有证据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双重属性。赃款赃物与案件真实情况的发生、发展有着客观内在的联系,因而对案件具有证据价值;同时,赃款赃物也具有民法上物的特征,即人们能够支配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民法上的物基本上也可以成为赃物,其特征不会因为诉讼而发生改变。另一方面,赃款赃物必须是行为人采用违法犯罪手段所获取的财物,它既不同于作案工具,也不是行为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更不是违禁品。在实践中,认定赃款赃物时必须将其范围严格限定在行为人采用违法犯罪手段所获取的财物之内,不得与行为人其他财产相混淆。行为人的个人财产可以是罚款、罚金、没收财产等行政和刑事处罚措施的标的,但决不能够成为追缴的对象。

赃款赃物的来源组成形式:一般是行为人采用违法犯罪手段所直接获取的财物本身,这部分赃款赃物往往成为追回责令退赔给受害人,只有在找不到受害人或受害人放弃领受的情况下才考虑予以追缴;另一部分则是违法获取的利益(利润),这部分赃款赃物仅成为追缴的对象(不存在责令退赔的问题)。

对赃款赃物的性质认定,只能够由国家授权的特定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作出的生效裁决来确定,这是认定赃款赃物在程序上的决定性要件。生效的裁决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有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二是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刑事案件作出的裁判。

国家、企业、个人的财产被犯罪嫌疑人侵犯要挽回损失,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当然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但公安机关只能够是通过侦查、预审等措施证明该事实的存在,怎么样挽回应当由被害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解决)。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规定应当仅适用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无权以此规定追缴财物。

追缴赃款赃物是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是对有证据证明涉案物品为赃款赃物的一种处理措施,也仅是对到案的或可执行的赃款赃物予以追缴。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对未追回的违法所得可以进行追缴。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刑法追缴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的庭立方刑事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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