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虽然都跟火有关系,但是两者在法律上有很大的区别。那么与的区别有哪些,关于与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于与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与的区别有哪些
,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与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犯罪主观方面不同。的主观方面为故意;的主观方面则为过失。
(2)犯罪主体不同。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龄则为16周岁。
(3)构成犯罪的要求不同。是危险犯,只要具有足以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的危险,即可构成,而且是既遂;为结果犯,只有实际发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才构成犯罪。
二、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也就是说,放火行为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难以预料的重大损失。这种犯罪后果的严重性和广泛性往往是难以预料的,甚至是行为人自己也难以控制的。这也是同以放火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本质区别。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放火,就是故意引起公私财物燃烧的行为。放火的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即用各种引火物,直接把公私财物点燃;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故意不履行自己防止火灾发生的义务,放任火灾的发生。例如,某电气维修工人,发现其负责维护的电气设备已经损坏,可能引起火灾,而他不加维修,放任火灾的发生。这就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放火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由于社会危害性很大,所以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如果不是出于故意,不构成。放火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如因个人的某种利益得不到满足而放火,因对批评、处分不满而放火,因泄愤报复而放火,为湮灭罪证、嫁祸于人而放火,因恋爱关系破裂而放火,因家庭矛盾激化而放火,等等。不论出于何种动机,都不影响的成立。但是,查明放火的动机,对于正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是定罪量刑的关键。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与主要有三方面的区别。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与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的庭立方,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