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开勇 严选律师
云南创启律师事务所
云南省昆明市
发布时间:2017-11-15
1、骨干成员是积极参加者中的一部分,应当满足积极参加者的认定条件。如果不符合积极参加者认定条件的应直接排除在外。
2、“骨干成员”应当是直接听命于组织者、领导者的积极参加者。
3、“骨干成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应当大于一般的积极参加者。
4、在裁判文书的事实部分,谁是“骨干成员”应当表述清楚,不属于骨干成员的积极参加者也要单独表述清楚。
(根据《刑事审判参考》第1153号指导案例提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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