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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企业家刘某涉黑案,内蒙古法砥律师事务所沈心宇律师为其辩护,为本案第一被告

发布时间:2023-08-19 20:11:46 浏览:3318次 案例二维码

案件信息:

本案被告人共30名,其中23人被认定为组织成员,所涉罪名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虚开发票等14项,所涉犯罪事实五十余起。

一、组织特征

1.拉帮结派,崭露头角

上个世纪90年代末,被告人刘某多次参与王某(已判决)等人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积累了一定的社会名气后,先后拉拢社会闲散人员李某、石某等人,并逐步发展成员。1998年11月,刘某、李某、石某等人连续数日内在某市滨河路、大贸易街、桃花园饭店等地,无故殴打乌某、刘某等人,并持战刀、镐把等凶器殴打车某、米某,致二人重伤,在社会上“崭露头角”,组织初步形成。

2000年之后,刘某以其成立的某市拆迁公司、公交公司为依托,通过安排工作的方式,先后拉拢王某1、佟某、殷某、王某2、宋某、杨某等人,扩充自己的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一系列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犯罪,使组织逐步发展壮大。2002年,刘某纠集王某1、佟某、王某2等人在某市红蜗牛酒吧门口持械与荣某、陈某等人聚众斗殴,一战成名。

2.以打开路,名声大震

以刘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打开路,逐步在社会上树立威名。2003年11月,刘某纠集佟某、殷某、杨某将时任某市林业局局长的邱某打伤,使得该组织名声大震,在社会上树立了强势地位。

2005年,为报复杨某1等人,佟某、殷某、李某、宋某持镐把与杨某1等人斗殴,将杨某1车辆砸坏。

2013年7月,为争夺“社会大哥”地位,维护自己的名号,刘某纠集佟某、殷某、王某2等多人持械在公共场所与卢某等人聚众斗殴,公然藐视法律,破坏社会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4年3月,刘某短时间内召集近百人,持械在某市与某旗边界地段聚众斗殴,欺压百姓,在某市引发强烈的社会热议,达到妇孺皆知的程度,刘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名达到顶峰。

3.层级分明,分工明确

以刘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层级分明、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和固定的组织成员。刘某在整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发展、壮大过程中起决策、指挥、协调和管理作用,通过对组织成员发号施令,组织并策划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帮助成员逃避法律追究,实现对组织的控制和管理,是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

王某1、佟某、殷某、王某2、李某、李某2、宋某、杨某等8人,直接听命于刘某的领导,积极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是该组织的骨干成员。

侯某、石某、闫某、孟某等4人多次积极参与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是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

夏某等15人,明知该组织以实施违法犯罪为基本活动仍积极靠拢,听从刘某等人的指挥,以组织名义或者借助组织恶名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该组织的一般参加者。

4.严守规约,运行有序

以刘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对刘某的“命令”言听计从,刘某在组织中逐步树立了“大哥”的强势地位和属下绝对服从的意识。刘某为组织成员王某1、佟某、殷某、李某2、宋某、杨某统一购买手机并办理尾号3511至3588的连号,方便联系和管理组织成员。

2007年以后,刘某为获取经济利益,提升社会地位,进入某农牧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为组织提供强有力的经济支撑。在此期间,为了达到控制组织成员的目的,刘某让组织成员背诵“三字经”“弟子规”《卡耐基人生哲理》等书籍,建立惩罚制度,对某公司员工进行“军事化管理”,要求“执行力必须强”,食宿统一在某公司的连队山上,没有刘某的命令一律不准私自下山,手机不允许关机,凌晨以后刘某会定期或者不定期查岗,并无端对某公司的员工进行指责、辱骂、罚款,组织成员闫某因私自下山而被刘某辱骂并惩罚。刘某对组织成员灌输“表现好发放高额年终奖”“往死里打顶多是边界纠纷”等思想,指使组织成员为组织利益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5.自感危机,订立同盟

2018年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随着某地区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冯某等人的纷纷落网,刘某自感危机,被抓前,曾两次专门组织骨干成员王某1、佟某、殷某、王某2在某市大街立交桥下车内开会。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避免电话联系留下证据,每次开会让佟某、王某1等人分别找几名骨干成员,梳理多年来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几人在组织中的地位进行了定位,订立攻守同盟。刘某让组织成员王某1联系关系人意欲到黑龙江躲避风头,但鉴于新冠肺炎疫情严峻形势,被迫放弃出逃想法,之后带领组织成员佟某到通辽市打探案件消息。

二、经济特征

1.聚敛钱财,积累资本

以刘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最初的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暴力违法犯罪行为立足之后,便开始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一系列经济犯罪聚敛钱财。

刘某于2000年前后开始进入某市公交、拆迁领域,并将组织成员拢络到公司任职,通过公交、土方、拆迁行业迅速积累了财富。利用“社会大哥”的影响力,相继成立拆迁公司、公交公司、出租车公司,承包学校翻新工程、开发公交园小区等项目,迅速攫取经济利益,为组织发展、壮大进行了资本的原始积累。

2007年,刘某具备了一定经济实力后,为扩充组织势力,进一步聚敛钱财,瞄准了具有国资背景的某公司,到该公司任职,通过强收职工股权、强收强拆牧点、房屋等暴力威胁手段对某公司分步蚕食。通过公司清算、重组等手段,将某公司转化为某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最终将某公司的100%股权及747平方公里的土地据为已有。经鉴定,刘某侵吞国有资产价值2亿余元。2015年4月,刘某将某公司增资至1. 13亿元,同年6月,某市政府通过某市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以9668万元的价格对某公司进行收购,刘某通过债务抵消的方式取得某公司10.8万亩耕地、27.4万亩草地承包经营权。经鉴定,上述地块价值3.2818亿元。2015年至2020年,刘某仅收取承包费就高达9250.03万元。

截至案发,查封各被告人名下房产共32套,总面积4482.23平方米(其中查封刘某名下房产15套,总面积2504.44平方米),查封涉案土地、草地使用权5宗,总面积合计382184. 68亩;查封保险单52份(已交保费1228万元) ;扣押黄金2734.092克、铂金80.365克、铜55.9363克;查封公司股权12家(股权金额1.907亿元) ;扣押、查封、冻结各被告人资金共计3997. 498357万元;扣押、查封各被告人车辆共计26辆等各类财产。

2.花钱“摆事”,掩盖罪行

以刘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疯狂攫取钱财后用于维系该组织的生存和发展,为组织提供强有力的经济支撑,采取作伪证、串供等手段包庇组织成员,帮助组织成员逃避打击,通过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威逼利诱等方式迫使受害人不报案或申请撤案,致使许多组织成员的犯罪事实没有得到应有的惩处。

2003年11月5日,刘某纠集佟某、殷某、杨某持械殴打邱某,致邱某轻伤,事后刘某出资赔偿邱某2万元。

2005年7月25日,佟某、宋某、殷某、李某与杨某1等人聚众斗殴,事后刘某出资赔偿杨某15万元。

2011年11月16日,刘某授意王某1、佟某持械殴打张某,事后刘某出资赔偿张某10万元。

2014年,刘某为了掌握某村村民信访、聚集动向,向某村党支部书记支付5万元“信息费”。

2017年,夏某、韩某、刘某某殴打范某某后致范某某轻伤,刘某出面与范某某商谈摆平此事,之后夏某等人赔偿范某某30万元。

此外,刘某为拉拢、腐蚀国家公职人员,逢年过节给某市等多地国家公职人员送礼,仅2020年春节刘某购买礼品就花费100余万元。

三、行为特征

以刘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具有组织性、暴力性、公开性特点。为谋求强势地位、打击竞争对手、谋取经济利益、壮大组织声威、逞强争霸报复他人,通过斗殴、伤害、威胁、恐吓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多起暴力犯罪,致3人重伤、7人轻伤、5人轻微伤及20余人受伤。以刘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具有多样性、经常性特点。实施组织内犯罪46起,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强奸罪诈骗罪强迫交易罪、虛开发票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妨害作证罪、职务侵占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等12项罪名,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

四、危害特征

以刘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盘踞某市二十余年,通过有组织地长期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严重危害了当地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一定区域和行业内,形成了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其危害性特征具体表现如下:

1.凶狠暴戾,睚眦必报

刘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性违法犯罪行为对群众形成心理强制,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因该组织成员李某殴打他人,刘某找某派出所联防员闫某说情遭到拒绝,刘某、李某就借故多次殴打闫某,并限制其人身自由长达四个多小时。2006年10月份,被害人包某误拦刘某的汽车后,就遭到刘某等人的辱骂,刘某逼迫包某下跪认错,事后又纠集多名组织成员对陈某进行殴打。2013年,卢某刑满释放后,因为社会上相传刘某赠送卢某一辆奔驰车,误认为卢某依然是刘某的“社会大哥”,刘某为挽回自己的声望、地位,纠集多人在公共场所与卢某聚众斗殴,公然藐视法律,挑战社会秩序。

2.恣意妄为,欺压百姓

刘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频繁使用暴力或其他手段侵犯当地百姓合法权益,通过收买、威逼被害人,致使那些受到伤害的被害人不敢举报、不能举报,或致使那些敢于举报、控告的群众也不能通过正当的渠道有效保护自己的权利,从而使其逃避法律追究、长期逍遥法外。如被害人侯某某被刘某强奸后,因忌惮刘某等人的恶名,不敢向家人诉说,不敢向公安机关报案,搬离某市;2009 年至2014年期间,该组织为阻止牧民放牧,强拆农牧民房屋,低价补偿损失,肆意在草原上挖沟拉网,将农牧民的草场、土地据为己有。对“不听劝告”的农牧民,多次随意辱骂、威胁,强行扣留牲畜、推倒房屋牧点等,致使多名农牧民遭受经济损失,因惧怕刘某的社会背景而不敢举报。

3.骗取殊荣,粉饰黑恶

刘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攫取更多经济利益,掩盖该组织种种违法犯罪行为,长期与各级官员保持交往,努力融入“政治圈”,通过欺瞒等非法手段获取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政治光环。刘某多次在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场合叫嚣“我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刘某、著名的青年企业家”“我就是法律”,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身份来标榜自己。如2013年6月份,刘某酒后驾驶宝马车,在十字路口将前方正在等红灯的出租车强行推出停止线数米,辱骂、推搡到场的出租车公司经理,事后在逃跑途中拒绝配合交警调查,并电话联系时任某市政法委书记的田某,在田某的协调下刘某未受到任何处理。2012年8月,刘某强奸乔某1后,通过杨某某和具有警察身份的林某以威逼、利诱的方式强行赔偿被害人乔某1共计25万元,该案因乔某1申请撤案而未处理。

4.恶名昭著,称霸一方

以刘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暴力威胁、辱骂滋扰、心理强制等手段,严重破坏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在某市、某旗、某管理区等地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2013年6月,为震慑某嘎查村民,不让其影响某公司在边界段拉网围栏,刘某指使组织成员驾驶多辆汽车深夜到某嘎查,在村内道路上鸣笛、用汽车远光灯照射村民房屋,并喊话威胁村民。2014年3月,刘某因在某旗与某市边界段挖壕沟破坏草牧场,引起周边农牧民上访,为平息事端,指使组织成员雇佣钩机平沟,周边村民以毁灭挖沟证据为由阻拦并将钩机扣留。刘某纠集组织成员王某1、佟某、殷某、王某2、李某2、闫某、侯某、郑某等人和社会闲散人员近百人到现场手持镐把造势,对村民威胁、恐吓。该案在某市、某旗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该组织因多次挖沟破坏草牧场引起周边农牧民不满并在互联网上引发热议、炒作。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刘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强迫他人转让公司股份、个人资产、房屋,情节特别严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多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多次纠集多人持械聚众斗殴,社会影响恶劣;纠集他人多次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以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指使他人作伪证;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虛开发票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刘某多次被行政处罚、劳动教养,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二十四年至二十五年之间量刑,并处没收财产

辩护要点:

根据《刑法》第294条之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满足4个特征: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社会危害性特征)。但是,刘某及同案被告人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和组织结构,并未通过任何犯罪活动获得组织活动的经济资金,现在查封、冻结的都是被告人个人合法财产或案外人合法财产,并没有组织财产,更未在某一个领域或区域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也达不到影响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的程度,不具备黑社会的四个特征。

一、涉案组织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

根据刑法规定,组织特征是指“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刑事审判参考》通过第619号指导案例(邓伟波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如何把握和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进一步说明,对组织特征的认定应当具体审查“犯罪组织的目的性”、“核心成员的稳定性”和“犯罪组织内部的组织性、纪律性”,另外结合“犯罪组织的内部分配机制”来予以认定。然而,本案中的涉案组织并不符合上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

二、涉案组织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座谈会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之经济特征体现在: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获取经济利益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为组织成员及其家属提供工资、奖励、福利、生活费用,为组织寻求非法保护以及其他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费用支出等。但从本案来看,并不符合上述规定。

三、涉案组织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界定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结合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及《刑事审判参考》1156号案例,确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应当具有组织性、暴力性、胁迫性以及犯罪形式多样性。但本案中刘某的行为并不完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

四、涉案组织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危害性特征要求被告人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本案中刘某组织行为所带来的后果远未达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程度,不符合危害特征。

五、刘某不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只有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欺压、残害百姓的行为进行包庇纵容的才是保护伞。本案中,“保护伞”都是出于促成当事双方事后达成调解、和解的目的,而非为了包庇犯罪。本案中不存在长期、稳定的“保护伞”,反而都是事后临时找来调解双方矛盾的。在案的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可以证实,刘某等人被追究过刑事责任,现在案指控的多起寻衅滋事犯罪均已接受处罚,未受到任何包庇。因此本案不存在对“涉黑组织”的“保护伞”。

六、关于财产处置的辩护意见

(一)涉案财产均属合法财产,在卷证据不能证明涉案财产系违法所得,公诉人庭审中所提及的“黑社会财产不必进行区分”的观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二)薛某某与刘某离婚原因在于二人性格不合无法继续生活,与本案无关且双方均有再婚的对象,二人离婚财产分配合情合理,公诉机关将刘某前妻薛某某的个人财产认定为刘某的财产存在严重失实

(三)即使刘某构成犯罪,贵院在判罚中也应当为刘某的四个未成年子女保留必要的抚养费

(四)财产处置中打击犯罪同时应也应兼顾对妇女儿童权益及企业合法财产及员工权益保护

法院认为:

被告人刘某违反社会公共秩序,组织、领导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刘某在没有任何交易的情况下,虛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强迫他人转让公司股权、个人资产、房屋,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多名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补贴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职务侵占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为逞强争霸、报复他人,多次纠集他人持械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纠集他人多次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或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以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刘某犯数罪,应数罪并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作为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不仅应当对其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依法还应当对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具有聚众斗殴未遂情节,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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