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触犯达到了一定条件才能实行,这是对表现良好或者认罪态度积极的罪犯实行的奖励政策,促使他们尽快端正态度,在一定时间内不允许再犯案,否侧数罪并罚。那么,被判累犯还成立吗?庭立方为您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可以成立累犯吗
能否构成累犯,在于对的法律后果的理解,也就是说被宣告的犯罪分子在期满后,是意味着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还是原判刑罚予以免除而不再执行。一种观点认为,判处的犯罪分子在期满后,原判刑罚应视为已经执行完毕,期满后在法定期限内再犯应判处以上刑罚之罪的构成累犯。理由是:虽然在监外执行,但实际上也是对犯罪分子所判处的刑罚的具体实施。根据我国的规定,对判处三年以下的犯罪分子,在刑罚的具体实施上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判处实体刑,即犯罪分子在监狱或看守所服刑,限制其人身自由;另一种是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判处犯罪分子,不限制其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负责对人员进行考察、监督。考验期满,如果其未再犯罪,这一刑罚就执行完毕。因此,期满后在法定期限内再犯罪的,自然构成累犯。
我国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这表明我国规定犯罪分子被宣告后,在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也没有发现判决宣告以前的漏罪的,考验期满后原判的刑罚就不再予以执行。因此,是有条件地对原判刑罚的不执行。既然是对原判刑罚的不执行,那就不能把理解为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尽管在考验期内,依法由公安机关对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监督,但这种考察和监督不是对刑罚的执行,而是对犯罪分子在期间表现的掌握,以督促其认罪服法,改过自新,同时也是为了监督犯罪分子在期内是否再犯新罪。所以,考验期满不是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而是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对犯罪分子考验期满后再犯应当判处以上新罪的,不能以累犯论处。
综上,我国法律执法严谨,针对不同案件有不同的法律依据,提醒大家不要知法犯法,等到犯案处罚后就悔之晚矣。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介绍,如果您还有其他刑事问题,欢迎咨询庭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