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军 严选律师
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发布时间:2017-12-21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由一定数量的审判人员,采取法定形式所组成的审理案件的组织,就是合议庭,那么在审理案件时组成合议庭需要遵循什么原则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有关于合议庭组成原则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一、合议庭的组成
1、合议庭由法院院长或者刑事审判庭庭长指定1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案件审判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
2、第一审程序的合议庭可以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除了被的人以外,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岁的公民,都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时,同审判员权利、义务相同。
3、合议庭的人员组成只能是单数。
合议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评议原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做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人笔录。
4、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以后,应当作出判决。
二、合议庭的人数
除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独任审判以外,其他案件以及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合议庭进行。
1、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2、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3、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各级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4、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和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做出决定的,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可以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一次。对于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综上,合议庭组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同时需要遵循民主原则,当合议庭就某一事项进行讨论时,需要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关于合议庭组成原则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刑事问题,欢迎咨询庭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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