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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何时可以立即击毙犯罪人员

发布时间:2018-01-02

一村名肆意砍杀别人被警察击毙,一条鲜活的生命就这样离世,近日郑州市发生一起凶杀案,有群众反映村民行凶被击毙后的现场,有特警把守,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警察在什么时候可以开枪击毙正在犯罪的人呢?接下来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村民行凶被击毙,什么情况下警察可以开枪击毙犯罪嫌疑人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危害公共安全13.jpg

村民被击毙行凶

5月10日下午,河南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街道办事处薛岗村村民范某持刀捅死多人后被击毙,其中一名死者是老鸦陈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郑州市公安局老鸦陈派出所工作人员证实称,接到了这起案件的报警,案件正在调查。澎湃新闻致电郑州市公安局宣传人士电话,但电话一直无法接通。澎湃新闻在现场看到,目前薛岗村四周路口有特警把守。

嫌犯范某的大伯告诉澎湃新闻,范某用刀杀死了3个人,包括一名空调电工、老鸦陈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另一人身份他无法确定,还有一人重伤。

郑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郑州 稍晚发布警情通报称:5月10日16时55分许,我局110指挥中心接群众报警称,郑州惠济区老鸦陈办事处薛岗村有人持刀行凶。接警后,辖区分局及附近特警巡组火速赶到现场。制止行凶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叫嚣威胁并开车冲撞,处警民警鸣枪警告无效,果断开枪将其击毙。经初查,犯罪嫌疑人范某,男,36岁,汉族,系惠济区薛岗村人,持刀行凶过程中致三死一伤。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截至发稿,嫌犯的作案动机不详。

什么情况下警察可以开枪击毙犯罪嫌疑人

为了执行公务,警察合法使用枪支,无可厚非。

然而,警察滥用枪支开枪,使公务使命“蒙羞”的情况也不在少数。2009年1月12日下午,贵州省安顺市一派出所副所长张磊在闹市连开5枪,击中两名村民致其当场死亡。2009年2月13日,云南警察吉忠春仅仅因为与他人倒车产生摩擦,厮打过程中拔出随身携带的手枪射击三枪,致对方当场死亡。

警察不当使用枪支,引发人们对警察在何时何境有权开枪的合法性怀疑。

有学者提出,人民警察要培养“枪商”,即判断在哪种情况下可以合法使用枪支,制服犯罪的同时实现人身损害的最小化。

警察作为高危职业,自身安全也时常受到威胁。警察面对的抉择是,如何在避免不当使用枪支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与使用枪支来维护社会秩序、人民群众的安全之间寻找平衡。来自公安部的消息称,2007—2011年,全国公安民警因公牺牲2226人,因公受伤16718人。其中,2011年因公牺牲442人、负伤3756人。

“我们有规定,只有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会开枪,更多的时候佩带枪支也只是吓唬吓唬人,在决定朝人开枪之前,鸣枪示警是必须的,这是前置条件。”一位不愿具名的基层民警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我们必须做好随时使用枪支的准备,因为现在许多当事人一激动,你根本不知道他会做出什么出格的事情来。”

他所指的“规定”是2003年“公安部五条禁令”,禁令规定: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应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还有更多的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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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名肆意砍杀别人被警察击毙,一条鲜活的生命就这样离世,近日郑州市发生一起凶杀案,有群众反映村民行凶被击毙后的现场,有特警把守,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警察在什么时候可以开枪击毙正在犯罪的人呢?接下来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村民行凶被击毙,什么情况下警察可以开枪击毙犯罪嫌疑人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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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被击毙行凶

5月10日下午,河南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街道办事处薛岗村村民范某持刀捅死多人后被击毙,其中一名死者是老鸦陈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郑州市公安局老鸦陈派出所工作人员证实称,接到了这起案件的报警,案件正在调查。澎湃新闻致电郑州市公安局宣传人士电话,但电话一直无法接通。澎湃新闻在现场看到,目前薛岗村四周路口有特警把守。

嫌犯范某的大伯告诉澎湃新闻,范某用刀杀死了3个人,包括一名空调电工、老鸦陈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另一人身份他无法确定,还有一人重伤。

郑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郑州 稍晚发布警情通报称:5月10日16时55分许,我局110指挥中心接群众报警称,郑州惠济区老鸦陈办事处薛岗村有人持刀行凶。接警后,辖区分局及附近特警巡组火速赶到现场。制止行凶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叫嚣威胁并开车冲撞,处警民警鸣枪警告无效,果断开枪将其击毙。经初查,犯罪嫌疑人范某,男,36岁,汉族,系惠济区薛岗村人,持刀行凶过程中致三死一伤。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截至发稿,嫌犯的作案动机不详。

什么情况下警察可以开枪击毙犯罪嫌疑人

为了执行公务,警察合法使用枪支,无可厚非。

然而,警察滥用枪支开枪,使公务使命“蒙羞”的情况也不在少数。2009年1月12日下午,贵州省安顺市一派出所副所长张磊在闹市连开5枪,击中两名村民致其当场死亡。2009年2月13日,云南警察吉忠春仅仅因为与他人倒车产生摩擦,厮打过程中拔出随身携带的手枪射击三枪,致对方当场死亡。

警察不当使用枪支,引发人们对警察在何时何境有权开枪的合法性怀疑。

有学者提出,人民警察要培养“枪商”,即判断在哪种情况下可以合法使用枪支,制服犯罪的同时实现人身损害的最小化。

警察作为高危职业,自身安全也时常受到威胁。警察面对的抉择是,如何在避免不当使用枪支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与使用枪支来维护社会秩序、人民群众的安全之间寻找平衡。来自公安部的消息称,2007—2011年,全国公安民警因公牺牲2226人,因公受伤16718人。其中,2011年因公牺牲442人、负伤3756人。

“我们有规定,只有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会开枪,更多的时候佩带枪支也只是吓唬吓唬人,在决定朝人开枪之前,鸣枪示警是必须的,这是前置条件。”一位不愿具名的基层民警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我们必须做好随时使用枪支的准备,因为现在许多当事人一激动,你根本不知道他会做出什么出格的事情来。”

他所指的“规定”是2003年“公安部五条禁令”,禁令规定: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应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还有更多的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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