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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都有刑讯逼供吗

发布时间:2018-01-04

刑讯逼供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益,对司法公正造成了威胁,虽然各方面都在严禁刑讯逼供,但是刑讯逼供仍然存在。下面庭立方的小编整理了关于刑讯逼供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3.jpg

刑讯逼供存在的原因:

(一)刑讯逼供是我国传统证据制度的产物

中国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则在周代已有规定,刑讯成为合理的审案手段。到了秦朝刑讯已相当盛行。汉承秦制,对刑讯有了更为明确具体的限制性规定。如关于刑具规格、适用情况等。唐代将刑讯进一步系统化、制度化,对受刑人等级、受刑时机、受刑部位、拷囚次数和拷囚工具等都形成制度化规定。宋明清时期,刑讯逼供进一步发展。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中国法里面,一定有答杖,和中世纪刑律的内容连在一起的诉讼形式一定是拷问"。在中国古代刑事诉讼中由于采取口供至上,合法刑讯大行其道,不能不对后世的法制心理、法律观念形成一定影响。

(二)刑讯逼供与我国长期宗族、家国法律本位主义密切相关

西方社会是以个人权利为其法律定位的,而我国传统法律的建构沿循一条从家庭到宗族再到国家的集团本位道路。以纲常礼教为法律文化的伦理价值标准,诉讼法律制度不可避免地蕴含着对平民大众的主体权利的否定。刑讯逼供获取的证据不仅被认为是可接受的,而且不会被认为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所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至今尚未确立起来,特别是刑讯逼供,所获证据不见得不合理,也不一定就是对案件事实情况的歪曲与虚假,反而可能对查明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具有重要作用。正是因为刑讯逼供客观上不是不可以查明案件真相,对崇尚实体真实的中国文化来说,其没有了存在的不当性,因而,通过刑讯逼供获取证据实的体真实性也造成了其在诉讼价值中的争议。

(三)刑讯逼供是特定角色间不可避免的矛盾体现

在我国调查取证的责任主要由公安机关来承担,所以,刑讯逼供往往发生在警察与被告人之间,而不会发生在法官与被告人之间。究其原因,公安机关是国家的侦查机关,职责角色决定了他们要承担证明犯罪的主要责任,为查明案件事实,公安机关要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力乃至生命,警察与犯罪者斗智斗勇,已成为针锋相对的双方,尤其是面对自己亲自抓获的罪大恶极的嫌疑人时,难以设想侦查人员在主观上能够心平气和地假定嫌疑人是法律上无罪的人。从法律层面上说,侦查机关一面要维护正义,收集证据,惩罚犯罪,一面又要充分保障嫌疑人的权利(即便他是真正的罪犯),这本身就是一种矛盾。假如嫌疑人坚不吐实,又缺乏足够的其它证据,刑讯逼供往往会成为必然之选,在缺乏权利约束机制的执法环境中,在维护公众利益的驱使下,价值天平也就发生了倾斜。

即便在一向以民主、自由卫士自居,宣扬人权高于主权的美国,也经常出现警察一面告知犯罪嫌疑人沉默权,一面进行刑讯逼供的滑稽场面。由此可见,刑讯逼供诉讼现象的存在,不是哪个社会形态的特定产物,也不是哪一种诉讼模式和制度可以完全消除的。刑事诉讼如何才能既实现程序的公正,使广大公民对法律和司法机关信任,又实现实体的公正、客观,使受侵害者及时得到合理的司法救济,使犯罪人心悦诚服地接受惩罚,这是各国始终不懈追求的理想。

综上,虽然刑法中禁止刑讯逼供,也规定了刑讯逼供罪,但是现在的实践中仍然存在着刑讯逼。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关于刑讯逼供的相关内容。供如果您还有其他刑事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庭立方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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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存在的原因:

(一)刑讯逼供是我国传统证据制度的产物

中国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则在周代已有规定,刑讯成为合理的审案手段。到了秦朝刑讯已相当盛行。汉承秦制,对刑讯有了更为明确具体的限制性规定。如关于刑具规格、适用情况等。唐代将刑讯进一步系统化、制度化,对受刑人等级、受刑时机、受刑部位、拷囚次数和拷囚工具等都形成制度化规定。宋明清时期,刑讯逼供进一步发展。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中国法里面,一定有答杖,和中世纪刑律的内容连在一起的诉讼形式一定是拷问"。在中国古代刑事诉讼中由于采取口供至上,合法刑讯大行其道,不能不对后世的法制心理、法律观念形成一定影响。

(二)刑讯逼供与我国长期宗族、家国法律本位主义密切相关

西方社会是以个人权利为其法律定位的,而我国传统法律的建构沿循一条从家庭到宗族再到国家的集团本位道路。以纲常礼教为法律文化的伦理价值标准,诉讼法律制度不可避免地蕴含着对平民大众的主体权利的否定。刑讯逼供获取的证据不仅被认为是可接受的,而且不会被认为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所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至今尚未确立起来,特别是刑讯逼供,所获证据不见得不合理,也不一定就是对案件事实情况的歪曲与虚假,反而可能对查明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具有重要作用。正是因为刑讯逼供客观上不是不可以查明案件真相,对崇尚实体真实的中国文化来说,其没有了存在的不当性,因而,通过刑讯逼供获取证据实的体真实性也造成了其在诉讼价值中的争议。

(三)刑讯逼供是特定角色间不可避免的矛盾体现

在我国调查取证的责任主要由公安机关来承担,所以,刑讯逼供往往发生在警察与被告人之间,而不会发生在法官与被告人之间。究其原因,公安机关是国家的侦查机关,职责角色决定了他们要承担证明犯罪的主要责任,为查明案件事实,公安机关要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力乃至生命,警察与犯罪者斗智斗勇,已成为针锋相对的双方,尤其是面对自己亲自抓获的罪大恶极的嫌疑人时,难以设想侦查人员在主观上能够心平气和地假定嫌疑人是法律上无罪的人。从法律层面上说,侦查机关一面要维护正义,收集证据,惩罚犯罪,一面又要充分保障嫌疑人的权利(即便他是真正的罪犯),这本身就是一种矛盾。假如嫌疑人坚不吐实,又缺乏足够的其它证据,刑讯逼供往往会成为必然之选,在缺乏权利约束机制的执法环境中,在维护公众利益的驱使下,价值天平也就发生了倾斜。

即便在一向以民主、自由卫士自居,宣扬人权高于主权的美国,也经常出现警察一面告知犯罪嫌疑人沉默权,一面进行刑讯逼供的滑稽场面。由此可见,刑讯逼供诉讼现象的存在,不是哪个社会形态的特定产物,也不是哪一种诉讼模式和制度可以完全消除的。刑事诉讼如何才能既实现程序的公正,使广大公民对法律和司法机关信任,又实现实体的公正、客观,使受侵害者及时得到合理的司法救济,使犯罪人心悦诚服地接受惩罚,这是各国始终不懈追求的理想。

综上,虽然刑法中禁止刑讯逼供,也规定了刑讯逼供罪,但是现在的实践中仍然存在着刑讯逼。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关于刑讯逼供的相关内容。供如果您还有其他刑事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庭立方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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