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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怎么判刑

发布时间:2018-01-17

近年来,一些出版单位为了牟取暴利,不按国家规定,对书号申请人的身份、目的、书号的使用范围以及书稿的内容不进行认真审查,随意向他人提供书号,甚至公开出卖书号,致使大量淫秽书刊出版,在社会上蔓延,危害极大。那么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怎么判刑呢?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jpg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是指出版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向他人出版淫秽书刊提供书号,使其淫秽书刊得以制作出版的行为。

书号,指全国统一的图书编号,现在使用的是中国标准书号,由一个国际标准书号(ISBN)和一个图书分类——种次号两个组成部分组成。他是国家对图书出版、发行的重要管理手段,未取得书号,出版社不得编辑印刷出版发行,否则就是非法刊物。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出版图书的管理秩序、图书市场的正常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违反国家对出版物的管理、发行和图书市场的正常秩序;

2、违反国家规定,为淫秽书刊提供书号;

3、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即淫秽书刊已出版发行,如果只提供书号,淫秽书刊还未出版,或者已出版而未发行,可视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本罪。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单位,也可以是有权分配书号的个人,多为出版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属特殊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淫秽书刊而予以提供书号,使其顺利出版、发行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行为。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刑法规定:

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第一条标准处罚。

三、单位犯本罪处罚,并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前两条标准定罪处罚。

所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二条第二款将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本法作本条规定,对于与这种犯罪作斗争,对于保证出版书刊的质量,维护正常的出版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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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是指出版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向他人出版淫秽书刊提供书号,使其淫秽书刊得以制作出版的行为。

书号,指全国统一的图书编号,现在使用的是中国标准书号,由一个国际标准书号(ISBN)和一个图书分类——种次号两个组成部分组成。他是国家对图书出版、发行的重要管理手段,未取得书号,出版社不得编辑印刷出版发行,否则就是非法刊物。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出版图书的管理秩序、图书市场的正常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违反国家对出版物的管理、发行和图书市场的正常秩序;

2、违反国家规定,为淫秽书刊提供书号;

3、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即淫秽书刊已出版发行,如果只提供书号,淫秽书刊还未出版,或者已出版而未发行,可视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本罪。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单位,也可以是有权分配书号的个人,多为出版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属特殊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淫秽书刊而予以提供书号,使其顺利出版、发行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行为。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刑法规定:

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第一条标准处罚。

三、单位犯本罪处罚,并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前两条标准定罪处罚。

所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二条第二款将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本法作本条规定,对于与这种犯罪作斗争,对于保证出版书刊的质量,维护正常的出版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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