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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如何处罚

发布时间:2018-02-24

单位犯罪,是指以公司、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名义,实施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就意味着单位犯罪区别于个人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那么单位犯罪如何处罚呢?对此,庭立方小编举一个关于单位犯罪如何处罚案例来说明吧!

量刑2.jpg

单位犯罪如何处罚

 被告单位江苏龙山亲和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英颂,公司董事长。 

 被告人宦庚安,江苏龙山亲和农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08年12月30日被逮捕。 

2007年10月,被告人宦庚安在任江苏龙山亲和农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从王浩明(另案处理)处购买20公斤稀释后的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安排江苏龙山亲和农牧有限公司职工将盐酸克伦特罗配入饲料中,用于饲养生猪100余头,分别出售给胡汉忠、赵志伟(另案处理)屠宰后在江阴市和仪征市市场销售,违法收入约人民币7万元。案发后查获稀释后的盐酸克伦特罗11公斤。 

  [裁判要点]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江苏龙山亲和农牧有限公司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被告人宦庚安作为被告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排本单位职工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宦庚安归案后,认罪、悔罪表现均较好,均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的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被告单位无犯罪的主观故意、系过失犯罪的观点,经查,被告人宦庚安系该被告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其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并购买盐酸克伦特罗,且安排职工配入饲料喂养生猪,具有积极追求之行为,上述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其关于被告单位悔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的观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被告人宦庚安的辩护人关于其系犯罪中止的观点,经查,其购买盐酸克伦特罗20公斤,用于喂养生猪9公斤,并将喂食过盐酸克伦特罗的生猪销售,其整个犯罪过程已经实施完毕,故其系犯罪中止的观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其关于被告人宦庚安认罪、悔罪表现较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观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1、被告单位江苏龙山亲和农牧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2、被告人宦庚安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间内被告单位江苏龙山亲和农牧有限公司和被告人宦庚安均不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

有关法律知识:

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396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综上所述,在单位犯罪案件中,其处罚的主体大多是单位直接负责人,并对单位处罚金。上述的案例就是这一种处罚方式。此外,在单位犯罪的刑事处罚中,还有一种处罚方式是只对单位负责人或者法人进行处罚。具体可参照以上的有关法律知识。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全部内容。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或者需要帮助,欢迎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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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是指以公司、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名义,实施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就意味着单位犯罪区别于个人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那么单位犯罪如何处罚呢?对此,庭立方小编举一个关于单位犯罪如何处罚案例来说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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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单位江苏龙山亲和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英颂,公司董事长。 

 被告人宦庚安,江苏龙山亲和农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08年12月30日被逮捕。 

2007年10月,被告人宦庚安在任江苏龙山亲和农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从王浩明(另案处理)处购买20公斤稀释后的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安排江苏龙山亲和农牧有限公司职工将盐酸克伦特罗配入饲料中,用于饲养生猪100余头,分别出售给胡汉忠、赵志伟(另案处理)屠宰后在江阴市和仪征市市场销售,违法收入约人民币7万元。案发后查获稀释后的盐酸克伦特罗11公斤。 

  [裁判要点]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江苏龙山亲和农牧有限公司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被告人宦庚安作为被告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排本单位职工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宦庚安归案后,认罪、悔罪表现均较好,均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的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被告单位无犯罪的主观故意、系过失犯罪的观点,经查,被告人宦庚安系该被告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其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并购买盐酸克伦特罗,且安排职工配入饲料喂养生猪,具有积极追求之行为,上述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其关于被告单位悔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的观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被告人宦庚安的辩护人关于其系犯罪中止的观点,经查,其购买盐酸克伦特罗20公斤,用于喂养生猪9公斤,并将喂食过盐酸克伦特罗的生猪销售,其整个犯罪过程已经实施完毕,故其系犯罪中止的观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其关于被告人宦庚安认罪、悔罪表现较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观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1、被告单位江苏龙山亲和农牧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2、被告人宦庚安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间内被告单位江苏龙山亲和农牧有限公司和被告人宦庚安均不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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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396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综上所述,在单位犯罪案件中,其处罚的主体大多是单位直接负责人,并对单位处罚金。上述的案例就是这一种处罚方式。此外,在单位犯罪的刑事处罚中,还有一种处罚方式是只对单位负责人或者法人进行处罚。具体可参照以上的有关法律知识。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全部内容。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或者需要帮助,欢迎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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