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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河北省、河南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08

法发[2020]36号

河北省、河南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为适应民商事审判工作发展要求,促进矛盾纠纷化解重心下移,现就调整你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 当事人住所地均在你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 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你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本通知未作调整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 〔2015〕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 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8〕13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执行。

本通知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法发[2019]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适应新时代审判工作发展要求, 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事审判职能,促进矛盾纠纷化解重心下移,现就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上限原则上为 50亿元(人民币),诉讼标的额下限继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法发[2010]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法发[2015]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2017]35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法发[2018]13号)等文件执行。

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 50亿元(人民币)以上 (包含本数)或者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三、海事海商案件、 涉外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按照本通知执行。

四、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 级别管辖标准按照本通知执行,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所涉案件类型除外

五、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关于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 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本通知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通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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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0-08

法发[2020]36号

河北省、河南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为适应民商事审判工作发展要求,促进矛盾纠纷化解重心下移,现就调整你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 当事人住所地均在你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 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你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本通知未作调整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 〔2015〕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 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8〕13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执行。

本通知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法发[2019]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适应新时代审判工作发展要求, 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事审判职能,促进矛盾纠纷化解重心下移,现就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上限原则上为 50亿元(人民币),诉讼标的额下限继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法发[2010]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法发[2015]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2017]35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法发[2018]13号)等文件执行。

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 50亿元(人民币)以上 (包含本数)或者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三、海事海商案件、 涉外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按照本通知执行。

四、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 级别管辖标准按照本通知执行,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所涉案件类型除外

五、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关于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 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本通知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通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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