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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性质及管辖权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1996-06-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性质及管辖权问题的复函 

(1996年6月19日 法函[1996]103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豫法经报字第1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郑州铁路局因铁路用地侵权纠纷对郑州市车辆修配厂提起的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根据我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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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6月19日 法函[1996]103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豫法经报字第1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郑州铁路局因铁路用地侵权纠纷对郑州市车辆修配厂提起的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根据我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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