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芙蓉 严选律师
甘肃嘉乐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发布时间:1964-03-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无权判处案件的函
(1964年3月24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从死判定案件中发现的几个问题及今后意见的通知已收阅。
我院认为,你们通过对1962年和1963年上半年处理的五百三十一件死缓案件的检查,发现有的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在执行审批、复核制度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分析了产生的原因,提出了今后改进的措施,很好,很有必要。但在这个通知中,你们对于庐江县白湖人民法庭判处抗拒改造犯胡广月死刑的问题,没有明显地指出死刑应归县法院判决,人民法庭无权判处死刑,是不妥当的。请你们就此问题对有关的人民法庭进行检查,切实地予以纠正,并请将检查结果函告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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