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立明 严选律师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1990-06-05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被告人在第二审期间脱逃案件可否中止审理问题的电话答复(已失效)
(1990年6月5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在第二审审理期间的刑事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打伤同室在押人犯和管教干部后脱逃,审判期限届满前仍未将其捕获归案,第二审人民法院可否裁定同时宣告中止审理和撤销原判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刑事上诉人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脱逃,审判期限届满时尚未归案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宜宣告中止审理,但可以宣告延期审理,在将上诉人追捕归案后继续依法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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