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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八省市自治区纠正冤假错案安排劳动指标座谈会的报告〉的通知》

发布时间:1980-04-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八省市 

自治区纠正冤假错案安排劳动指标座谈会的报告》的通知

(1980年4月2日(80)法研字第12号)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现将《国务院批转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八省、市、自治区纠正冤假错案安排劳动指标座谈会的报告》发给你们。对于冤假错案改判纠正后当事人的安置问题,人民法院应积极负责与有关部门联系,按照《报告》的规定,切实予以解决,以利于善始善终地完成复查纠正冤假错案的工作。

 附件:

国务院批转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八省市自治区

纠正冤假错案安排劳动指标座谈会的报告

(1980年3月24日)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革命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八省、市、自治区纠正冤假错案安排劳动指标座谈会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安排劳动指标要报从落实政策的要求。对于纠正冤假错案需要重新安置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循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的政策规定,严格审查,做认真细致的工作,区别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妥善地给予处理。

关于八省市自治区纠正冤假错案安排劳动指标座谈会的报告

国务院:

各省、市、自治区纠正“文化大革命”中冤假错案和复查处理“文化大革命”前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作进展很快,已经进入或接近收尾阶段。当前普遍遇到的问题是,在复查结案后,有些人急待重新安置工作,但是所需劳动指标国家尚未专项下达,或已下达的指标数量不足。近来各省、市、自治区陆续向中央、国务院提出报告,请求尽早解决这个问题,以便有效地保证党的政策落实,使必须安置的人员尽快得到安置。为此,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我们于一月二十五日至二十九日,请四川、宁夏、新疆、河南、上海、山西、辽宁、黑龙江等省、市、自治区和中央组织部、统战部、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粮食部,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主管这一工作的负责同志,在京开了一个座谈会,学习了小平同志元月十六日的讲话,交流了落实政策工作的情况和经验,讨论了有关政策,研究了分配指标的原则等问题。现将座谈会研究的几个问题报告如下:

(一)纠正冤假错案安排劳动指标,总的指导思想应当是,坚决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搞好落实政策的工作,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维护和巩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四个现代化建设。

凡是中央、国务院已有明确规定需要纠正的冤假错案,各地必须认真的严肃地予以处理。属于需要纠正的地方性的冤假错案,必须报经中央、国务院审查批准后才能办理。各地都要以全局为着眼点,特别是对于涉及到全国或部分地区的问题,务必瞻前顾后,照顾左邻右舍,谨慎从事,以利于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落实政策主要应以纠正“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冤假错案为重点,对清队、整党、审干、一打三反中错捕、错判、错开除等案件,应予妥善解决。对于“文化大革命”前反右派、反右倾和“四清”运动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应当按照中共中央中发<1979>49号和6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处理。一九五七年以前和粉碎“四人帮”以后的一些问题,则宜根据当事人提出的申诉,纳入党和政府的正常工作,逐步去处理。

继续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中发<1979>43号文件的各项政策原则,不得乱开口子。六十年代初期被精简职工要求复工复职,不应列入落实政策范围。同精简职工有牵连,容易引起波动的其他问题都要特别慎重处理。

(二)落实政策与劳动指标的关系,总的应当是劳动指标要服从落实政策的要求。劳动指标是体现落实政策的一种条件,劳动指标过紧,应当安置的人得不到适当安置,影响政策兑现;劳动指标过松,又有可能滥用,把政策搞宽搞乱,引起新的矛盾,不利于安定团结。为此,应当用到按政策严格审查,用指标实事求是:

鉴于落实政策需要安置的人员较多,国民经济又处在调整时期,劳动指标数额所限,对安置的办法提出以下意见:

1.重新安置工作的人中,除了必需安置到全民所有制单位者外,还应当根据当地的实际条件,尽可能在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予以安置。

2.确需重新安置工作的人员,应当由本人原工作单位商同现所在地区有关部门,就地就近予以安置,已在农村的原则上不回城市,已在小城镇的也不要回大中城市。

3.对于重新安置工作的人员,应当根据本人条件量材使用,尽可能分配到需要增加人员的单位中去。既可以抵补正常增加职工的需要,又不必占用专项劳动指标。

4.复查结案确应收回的职工,已经符合退休退职条件者,应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直接办理退休退职。

5.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凡属于一九八0年国民经济劳动计划中,已单独列出的十一个中央部的直属单位,其复查结案必须重新安置工作的人员,应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解决,如果使用了地方专项劳动指标,可由省、市、自治区和中央主管部把使用指标的情况,在年终专题报劳动总局,由劳动总局核算划拨。其余各部需要重新安排工作的人员的指标均包括在各省、市、自治区的数字之中。

6.鉴于改正右派、中右分子、反社会主义分子和因右派问题株连失去公职的家属,以及安排国民党投诚起义人员所需劳动指标中央已专项下达,不再列入此次落实政策劳动指标范围内。

(三)由于纠正冤假错案,重新安置一部分人的工作,增加的财政经费和粮食销量,均在中央、国务院给各省、市、自治区已经下达的总指标内自行统筹调剂解决,不予另行增加。

(四)解决纠正冤假错案所需专项劳动指标的具体意见。根据参加座谈会的八个地区核算商谈的情况,比照二十五个省、市、自治区报告的数字,本着实事求是严格掌握的精神,匡算全国落实政策共需劳动指标约七十万人。去年全国计划增加职工三百五十万人的总指标中,为落实政策列了五十五万人,尚未下达,已如数结转到今年,拟以此为基础请求再增加十五万人,交国家劳动总局具体分配下达,上各省、市、自治区严格掌握,统筹使用,不得突破。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研究执行。

国家劳动总局

一九八0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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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八省市 

自治区纠正冤假错案安排劳动指标座谈会的报告》的通知

(1980年4月2日(80)法研字第12号)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现将《国务院批转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八省、市、自治区纠正冤假错案安排劳动指标座谈会的报告》发给你们。对于冤假错案改判纠正后当事人的安置问题,人民法院应积极负责与有关部门联系,按照《报告》的规定,切实予以解决,以利于善始善终地完成复查纠正冤假错案的工作。

 附件:

国务院批转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八省市自治区

纠正冤假错案安排劳动指标座谈会的报告

(1980年3月24日)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革命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八省、市、自治区纠正冤假错案安排劳动指标座谈会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安排劳动指标要报从落实政策的要求。对于纠正冤假错案需要重新安置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循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的政策规定,严格审查,做认真细致的工作,区别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妥善地给予处理。

关于八省市自治区纠正冤假错案安排劳动指标座谈会的报告

国务院:

各省、市、自治区纠正“文化大革命”中冤假错案和复查处理“文化大革命”前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作进展很快,已经进入或接近收尾阶段。当前普遍遇到的问题是,在复查结案后,有些人急待重新安置工作,但是所需劳动指标国家尚未专项下达,或已下达的指标数量不足。近来各省、市、自治区陆续向中央、国务院提出报告,请求尽早解决这个问题,以便有效地保证党的政策落实,使必须安置的人员尽快得到安置。为此,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我们于一月二十五日至二十九日,请四川、宁夏、新疆、河南、上海、山西、辽宁、黑龙江等省、市、自治区和中央组织部、统战部、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粮食部,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主管这一工作的负责同志,在京开了一个座谈会,学习了小平同志元月十六日的讲话,交流了落实政策工作的情况和经验,讨论了有关政策,研究了分配指标的原则等问题。现将座谈会研究的几个问题报告如下:

(一)纠正冤假错案安排劳动指标,总的指导思想应当是,坚决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搞好落实政策的工作,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维护和巩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四个现代化建设。

凡是中央、国务院已有明确规定需要纠正的冤假错案,各地必须认真的严肃地予以处理。属于需要纠正的地方性的冤假错案,必须报经中央、国务院审查批准后才能办理。各地都要以全局为着眼点,特别是对于涉及到全国或部分地区的问题,务必瞻前顾后,照顾左邻右舍,谨慎从事,以利于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落实政策主要应以纠正“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冤假错案为重点,对清队、整党、审干、一打三反中错捕、错判、错开除等案件,应予妥善解决。对于“文化大革命”前反右派、反右倾和“四清”运动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应当按照中共中央中发<1979>49号和6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处理。一九五七年以前和粉碎“四人帮”以后的一些问题,则宜根据当事人提出的申诉,纳入党和政府的正常工作,逐步去处理。

继续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中发<1979>43号文件的各项政策原则,不得乱开口子。六十年代初期被精简职工要求复工复职,不应列入落实政策范围。同精简职工有牵连,容易引起波动的其他问题都要特别慎重处理。

(二)落实政策与劳动指标的关系,总的应当是劳动指标要服从落实政策的要求。劳动指标是体现落实政策的一种条件,劳动指标过紧,应当安置的人得不到适当安置,影响政策兑现;劳动指标过松,又有可能滥用,把政策搞宽搞乱,引起新的矛盾,不利于安定团结。为此,应当用到按政策严格审查,用指标实事求是:

鉴于落实政策需要安置的人员较多,国民经济又处在调整时期,劳动指标数额所限,对安置的办法提出以下意见:

1.重新安置工作的人中,除了必需安置到全民所有制单位者外,还应当根据当地的实际条件,尽可能在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予以安置。

2.确需重新安置工作的人员,应当由本人原工作单位商同现所在地区有关部门,就地就近予以安置,已在农村的原则上不回城市,已在小城镇的也不要回大中城市。

3.对于重新安置工作的人员,应当根据本人条件量材使用,尽可能分配到需要增加人员的单位中去。既可以抵补正常增加职工的需要,又不必占用专项劳动指标。

4.复查结案确应收回的职工,已经符合退休退职条件者,应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直接办理退休退职。

5.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凡属于一九八0年国民经济劳动计划中,已单独列出的十一个中央部的直属单位,其复查结案必须重新安置工作的人员,应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解决,如果使用了地方专项劳动指标,可由省、市、自治区和中央主管部把使用指标的情况,在年终专题报劳动总局,由劳动总局核算划拨。其余各部需要重新安排工作的人员的指标均包括在各省、市、自治区的数字之中。

6.鉴于改正右派、中右分子、反社会主义分子和因右派问题株连失去公职的家属,以及安排国民党投诚起义人员所需劳动指标中央已专项下达,不再列入此次落实政策劳动指标范围内。

(三)由于纠正冤假错案,重新安置一部分人的工作,增加的财政经费和粮食销量,均在中央、国务院给各省、市、自治区已经下达的总指标内自行统筹调剂解决,不予另行增加。

(四)解决纠正冤假错案所需专项劳动指标的具体意见。根据参加座谈会的八个地区核算商谈的情况,比照二十五个省、市、自治区报告的数字,本着实事求是严格掌握的精神,匡算全国落实政策共需劳动指标约七十万人。去年全国计划增加职工三百五十万人的总指标中,为落实政策列了五十五万人,尚未下达,已如数结转到今年,拟以此为基础请求再增加十五万人,交国家劳动总局具体分配下达,上各省、市、自治区严格掌握,统筹使用,不得突破。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研究执行。

国家劳动总局

一九八0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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