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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受贿罪(国企采购部经理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供应商好处费100万元)在纪委监委调查前主动投案,并退还全部赃款,能否算自首?

发布时间:2025-10-20 09:14:39

沈阳受贿罪(国企采购部经理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供应商好处费100万元)在纪委监委调查前主动投案,并退还全部赃款,能否算自首?

在纪委监委正式通知当事人、采取措施之前,当事人主动去说明情况,并如实交代了收受100万好处费的事实,这种情况通常会被认定为“自动投案”,进而构成自首。

但是,家属们需要明白,法律上的“自首”是一个需要被严格认定的情节,而不是一个自动生效的“护身符”。从“主动投案”这个动作,到最终在法庭上被认定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自首情节”,中间有许多细节工作需要处理。

比如,他交代的够不够彻底?有没有隐瞒其他问题?投案的动机和过程是怎样的?这些细节都会影响最终的认定结果。因此,在这个关键阶段,有经验的刑事律师介入,帮助当事人梳理事实、准备材料,并与办案机关进行有效沟通,确保这个对量刑至关重要的情节被顺利认定,就显得尤为必要。

一、当事人可能会面临什么样的结果?

  1. 最坏的结果:
    如果没有自首、全额退赃这些情节,单纯看100万元这个数额,属于“数额巨大”的范围。法律规定的刑期是三年到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案件在没有任何有利情节下的一个量刑基准。
  2. 最好的结果:
    如果“自首”情节被成功认定,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再加上他已经退还了全部赃款,展现了明确的悔罪态度,并且没有其他恶劣情节(比如索贿、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等)。那么,最终的刑期有很大可能在三年以下,甚至争取到缓刑(即不用坐牢)。对于当事人和整个家庭来说,这无疑是天壤之别。

二、家属现在可以做什么?

  1. 全力配合“退赃”工作,并保留好证据。 虽然文章开头提到当事人已退还全部赃款,但家属需要确认这笔钱的来源是合法的,比如是家庭的正常储蓄。并妥善保管好相关的转账凭证、银行流水等,这些是向办案机关证明“我们家积极退赔、真心悔过”的最直接证据。如果还有其他违法所得没有退清,应想办法凑钱,尽快全部退还。
  2. 整理当事人过往的“正面材料”。当事人作为国企采购部经理,在职期间很可能为单位做过突出贡献,比如主导过成功的项目、获得过公司或行业内的表彰、有过技术革新等。家属可以细心整理这些荣誉证书、表彰文件、相关项目报告等,这些材料虽然不能直接抵罪,但可以向法官展示一个更全面的当事人形象。他并非一贯如此,只是一时糊涂走错了路,这对于法官在量刑时进行综合考量,争取一个更宽大的处理,是有正面作用的。
  3. 与当事人原单位进行良性沟通。在不影响案件侦办的前提下,家属可以尝试与当事人所在国企的相关领导或部门进行沟通,表达歉意和悔过态度。如果单位能够出具一份“谅解书”或者情况说明,证实当事人过往工作表现良好,此次事件对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有限,并且鉴于其主动投案、退赃的态度,请求司法机关予以从宽处理。这份来自“被害单位”的文件,在法庭上的分量会很重。

三、家属千万不要做什么?

  1. 绝对不要去接触行贿的供应商。 这是最危险、最错误的做法。家属可能会想找供应商“对口供”,或者请求对方帮忙说好话,甚至用钱去“封口”。这些行为一旦被发现,立刻就会构成串供、妨害作证罪,性质会变得极其恶劣。本来一个人的受贿案,可能会演变成两个人的串供案,直接堵死了从宽处理的全部可能。
  2. 不要伪造证据来“解释”那100万的来源。 有的家属可能会“灵机一动”,补写一张借条,或者做一个假的投资协议,想把这100万说成是合法的借贷或投资款。纪委监委和检察院的办案人员经验极其丰富,一眼就能识破这类伎俩。这种行为不仅无法脱罪,反而会被认定为“没有如实供述”,导致自首不被认定,同时还会留下“认罪态度差、不真诚”的坏印象,罪加一等。
  3. 不要轻信任何声称“有关系能花钱捞人”的承诺。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一切都要靠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说话。任何打着“有关系”旗号,向您索要巨额“办事费”的人,几乎都是骗子。他们利用家属救人心切的心理,不仅会骗走您的钱财,更会耽误您寻求正规法律帮助、争取从宽处理的宝贵时机。

面对突如其来的变故,稳住阵脚,用正确、合法的方式去努力,才是对身处困境的他最好的支持。庭立方拥有丰富的职务犯罪案件服务经验,可以及时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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