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辰君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00-03-06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
(2000年3月6日 高检发释字〔2000〕1号)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鲁检发研字〔1999〕第3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第384条规定的中未包括挪用非特定公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对该行为不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如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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