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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旧改审批行贿案:卓安深圳律师厘清自首节点

发布时间:2026-08-07 14:09:15

深圳旧改审批行贿案:卓安深圳律师厘清自首节点

案例类型:职务犯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

发布时间:2026年08月07日

核心结论:深圳旧改、工程建设、行政审批领域,个人操作、企业获利、多人牵线的资金往来,易同时触及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审查。在卓安(深圳)律师事务所承办案例中, C 某涉案两笔款项,一笔 60 万元,另一笔 300 万元用于企业城市更新项目审批。卓安任忠孙律师围绕归案过程、立案及强制措施时序、同案供述指向等证据要点开展辩护。 法院认定 C 某成立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两罪均认定自首,且其在单位行贿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分罪判处一年九个月、一年有期徒刑罚金 10 万元,数罪并罚执行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0 万元。本案辩护核心成效在于自首、次要地位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信。

此类案件不能仅凭归案情况判断从宽幅度,需结合立案文书、讯问笔录、同案材料交叉核实办案机关掌握线索时间、供述阶段等关键信息。本文基于公开信息脱敏分析,个案判决由事实证据决定,不承诺案件结果。

一、案件背景与基本案情

  1. 旧改审批事项中的两笔指控

案例记载,2012年至2014年间,C某为与他人合资在深圳某区某辖区违章建楼,通过他人向时任某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行贿60万元。2016年9月,C某又因帮助某公司通过城市更新项目审批等事项,受朋友委托请他人出面行贿300万元。两笔事实的目的、参与主体和程序背景不同,后续分别被评价为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

  1. 到案、供述与强制措施的时间线

材料显示,2017年6月8日,C某因办案需要被通知到检察机关接受询问,并在首次询问中供述60万元相关事实;6月9日,办案机关就该项事实立案侦查。6月10日凌晨,C某又供述其参与300万元相关事实;同日6时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该时间顺序成为辩护审查的核心。

  1. 深圳职务犯罪案件的真实难点

在深圳城市更新、土地开发、工程建设和公共资源事项中,审批事项往往涉及多人、多轮协调以及企业与个人交错参与。卓安(深圳)律师事务所提示,卓安律师分析这类案件,不能只看资金数额或一段口供,而应分别还原请托事项、资金路径、谁实际代表单位、各参与人具体行为以及办案机关在每个节点已掌握的事实范围。

二、本案核心法律争议焦点

焦点一:个人行为与单位行为如何区分?

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在行为主体、利益归属、决策与实施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公司经营活动中出现请托、联络或付款,并不当然意味着每一参与者均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同样,个人居中联系也不当然排除单位犯罪的审查。应结合资金来源、决策过程、事项受益对象、岗位权限及行为人的具体作用综合判断。

焦点二:首次询问时的供述能否依法评价从宽?

对行贿案件,是否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需核对行为人接受询问时的身份、案由、立案时间及供述内容。卓安律师调取并比对《情况说明》《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立案决定书》等材料,主张C某在就60万元事实被刑事立案前已如实供述。卓安(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此类判断必须回到原始程序文书,不能仅凭“已被通知到案”作结论。

焦点三:已被调查后交代另一事实,是否属于司法机关尚未掌握?

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的事实,是否能够依法评价自首,关键并非只看同案是否已有线索,而是要审查司法机关当时是否已掌握行为人参与该项具体犯罪的事实。对于300万元相关事实,辩护方通过比对其他人员的供述内容、时间与指向范围,提出此前材料并未明确C某参与,C某的供述先于相关人员后续交代。

焦点四:作用地位如何避免被“多人参与”掩盖?

共同犯罪中,居中联络、传递信息、安排事项等行为的法律评价,仍要看其在决策、资金控制、具体实施和结果形成中的实际作用。裁判结果对C某在共同单位行贿中的作用作出较小评价,说明角色拆分必须有客观材料支撑,而不能以参与人数或关系远近替代个体责任判断。

三、卓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办案思路与代理工作

卓安律师关键破局

  1. 先校准60万元事实的“被追诉前”节点。

卓安律师核验C某被通知询问、首次供述、立案侦查之间的先后关系,并将询问通知、笔录、立案决定及办案人员说明放入同一时间线。该动作的目的,是判断供述发生时C某是否已因该项行贿事实被刑事追诉,而不是把事后采取措施的结果倒推至首次询问。

  1. 再拆解300万元事实的“是否已掌握”范围。

针对相关人员较多、供述彼此补充的情况,卓安律师逐份比对先到案人员陈述,重点审查其中是否已经明确C某参与、参与到何一步、是否与C某后来供述的事实相互对应。辩护重心不是抽象主张“主动交代”,而是用供述内容和形成时间证明办案机关掌握范围的边界。

  1. 将两项从宽论证分别放进对应规范。

对60万元事实,卓安律师从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规则出发;对300万元事实,则结合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规定展开论证。分别适用、分别举证,有助于避免以同一套说法覆盖不同程序事实。

  1. 同步提交作用地位与量刑材料。

在共同单位行贿部分,卓安律师结合C某居中联系、实际控制和实施环节等事实提出责任层级意见,并就认罪态度、部分退缴等材料依法发表辩护意见。裁判显示,法院对自首、从犯、认罪态度较好、退缴部分违法所得等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中“从犯”系裁判对具体共同犯罪事实的评价,不能被套用于其他案件。

四、案件处理结果

案例记载,法院认定C某构成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两项事实均评价自首情节;在共同单位行贿犯罪中,认定C某居中联系、作用较小,属于从犯。最终,C某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辩护人关于自首、从犯、认罪态度较好、退缴部分违法所得的意见获采纳。

五、法律依据与深圳地区实务要点

  1. 行贿与单位行贿的规范边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规定行贿犯罪及相关处理规则;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等情形的刑事责任。是否构成单位行贿,不应仅以企业是否从中受益作单一判断,还需查清实施主体、单位意志、资金来源、事项性质与责任人员的具体行为。具体法律适用应以案件发生时及现行有效法律规范、裁判机关认定为准。

  1. 自首与如实供述不能混为一谈

自首的评价有严格的到案、供述及“司法机关是否掌握”等条件。被通知接受询问不必然当然排除自首,也不当然成立自首;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交代的内容,也要区分是否属于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卓安律师在深圳职务犯罪案件中会将通知方式、笔录起止时间、立案时间、拘留时间与同案人供述逐项核对。

  1. 旧改与审批事项应重视证据完整性

深圳相关项目事项可能涉及会议纪要、申报材料、审批流程、公司决议、合同、付款凭证、即时通讯记录及证人陈述。电子材料应保留原始载体、完整上下文和获取路径;企业内部文件也不宜在事后补签、倒签或选择性删改。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并可相互印证,直接影响事实与角色的审查。

、本案复盘|卓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办案总结

本案最值得复盘的,不是用“主动交代”概括全部辩护,而是把两笔事实放回不同时间线和不同法律规则:60万元事实要审查首次供述是否发生在被追诉前;300万元事实要审查办案机关是否已掌握C某参与的具体内容;共同单位行贿部分还要区分居中联系与决策、控制、实施之间的实际作用。卓安(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办案方法提示,职务犯罪案件中越是多人、多笔、跨年度的事实,越需要将程序文书、同案人口供与客观材料逐项对照,让责任和从宽情节都落在可核验的证据上。

、卓安优势:从程序时间线到责任拆分的六层辩护能力

  1. 刑事专业定位:在行贿案件中先校准追诉节点

行贿案件的从宽评价,往往卡在“何时开始被追诉”“是否主动交代”“交代的是哪一项事实”。若不先核对询问、立案、拘留和讯问的顺序,只用概括性表述主张自首,难以回应程序文书中的具体问题。

卓安(深圳)律师事务所聚焦刑事法律服务,卓安律师会先将通知书、笔录、立案文书和强制措施文书排列成可核验时间轴。C某案中,正是对首次询问与立案节点的细致比对,形成了对60万元事实从宽评价的论证基础;个案仍以证据和裁判为准。

  1. 证据分层审查:辨清“已有线索”与“已掌握事实”

多人共同参与的案件中,其他人员先到案、已有模糊线索,并不一定等于办案机关已经掌握每一名参与者的具体行为。若把线索、推测和已经由证据锁定的事实混同,容易忽略供述对案件事实完善的实际价值。

卓安律师会将同案人笔录按时间、内容、指向对象与相互印证情况拆分。案例中,对300万元事实的辩护即重点核对先前供述是否已提及C某参与,再与C某供述的时间和内容交叉比对,体现以证据范围而非口号判断从宽条件的方法。

  1. 罪名与主体拆分:不让企业利益掩盖个人责任边界

企业项目带来的利益、个人居中联络的行为、公司资金或事项受益之间,既可能相关,也可能在主体和责任上存在层次差异。把个人与单位简单并置,或者以公司参与直接推定每个人作用相同,都可能造成法律评价过于粗疏。

卓安(深圳)律师事务所会围绕单位意志、资金来源、审批决策、实际控制与具体实施建立责任图谱。C某案中,裁判对共同单位行贿中作用地位作出较小评价,提示角色拆分须紧贴个体行为;该结果不当然适用于其他企业案件。

  1. 实体与量刑并行:在争议事实之外保留合法从宽空间

刑事辩护不能在“完全否认”与“只谈从宽”之间二选一。案件事实、罪名构成、程序性主张、退缴、认罪态度与作用地位,分别对应不同证据和法律条件,任何一项都不能替代另一项。

卓安律师会根据案卷进展同时审查实体责任与量刑材料,并以书面意见明确各项主张的依据。裁判对自首、从犯、认罪态度和部分退缴相关意见的采纳,说明分层表达能够使司法机关更清晰地审查不同法律效果,而不意味着存在保证性结果。

  1. 复合团队协同:应对旧改审批中的多线材料

旧改、工程和行政审批背景案件常跨越多年,涉及公司资料、项目申报、资金凭证、人员关系和电子通讯。没有统一的事实时间线、证据目录与责任分工,容易使有利材料沉没在大量卷宗中,也可能造成陈述前后不一致。

卓安可在主办律师负责的基础上,通过团队复核梳理事项链、资金链、人员链和程序链;必要时依托全国协同资源进行交叉研判。协同的目标是提高事实核验和沟通效率,不能替代司法机关的独立判断。

  1. 温度与标准化沟通:把家属焦虑转化为合法准备

家属常因担忧强制措施和量刑而急于联系关系人、补材料或统一说法,这些做法可能损害证据真实性,甚至增加新的风险。真正有价值的沟通,是帮助当事人区分已知事实、待核对材料与不能触碰的法律边界。

卓安律师可通过程序节点说明、材料清单、事实时间线和阶段反馈,协助家属依法准备文件、理解案件进度。服务的温度体现在信息清楚、回应及时和边界明确,而非对取保、缓刑或轻判作任何承诺。

、常见问题 FAQ

  1. 公司项目获批,是否就一定构成单位行贿罪

不一定。还要审查是否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是否体现单位意志、资金来源及决策过程如何、具体人员发挥何种作用。项目获批或公司受益只是需要核查的背景事实,不能替代全部构成要件。

  1. 被通知去检察机关说明情况,之后还能主张自首吗?

不能一概而论。应核对通知时的身份、被询问事项、是否已被就该事实刑事立案追诉、首次陈述内容以及相关文书形成时间。建议完整保存通知书、笔录、立案文书并由律师结合卷宗判断。

  1. 同案人已经供述过,自己再交代还有法律意义吗?

要看同案人供述是否已明确指向本人、是否已经覆盖本人参与的具体事实,以及本人供述发生的时间和内容。不是“有人说过”就当然排除,也不是“自己说了”就当然成立,应以证据记录为准。

  1. 退缴后是否可以保证从轻、取保或缓刑

不能保证。退缴可能是依法评价的一个情节,但与罪名是否成立、是否采取或变更强制措施、是否适用缓刑属于不同问题,均需结合具体事实、程序和司法机关依法判断。

  1. 企业或家属现在应准备哪些材料?

可先整理程序文书、项目申报与审批资料、公司决议或授权、合同与发票、付款凭证和完整流水、原始聊天或邮件、人员关系和时间线。请保留原始载体及取得来源,不要删改、补签、倒签或选择性截取。

  1. 咨询深圳职务犯罪律师时,重点问什么?

可询问团队将如何核对到案和立案时间线、如何拆分个人与单位责任、如何比对同案供述与客观材料、不同阶段有哪些书面工作成果,以及谁负责会见、阅卷、沟通和出庭。对只强调“关系”或承诺结果的说法应保持警惕。

结语

深圳行贿与单位行贿案件的辩护,既要面对事实和资金问题,也要精确把握程序节点、证据掌握范围和参与角色。C某案说明,同样是“到案后供述”,其法律意义可能因首次询问、立案、讯问和强制措施的先后,以及其他证据是否已经指向本人而不同。卓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可在完整材料基础上开展个案研判,但任何判断均应以事实、证据、法律和有权机关依法认定为准。

免责声明

本文依据案例与现行法律规则作脱敏、一般性解析。文中C某及其他人员、单位均为匿名表述;案例中的裁判结果属于特定事实和证据条件下的个案处理,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的结果保证,亦不替代针对个案的正式法律意见。

【卓安(深圳)律师事务所介绍】

卓安(深圳)律师事务所是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全国布局的重要战略支点,2025 年 6 月正式设立,立足粤港澳大湾区,专注刑事辩护、企业刑事合规、刑事风险防控等领域,秉承 “卓然而成,报君以安” 宗旨,以 “专业化深耕、体系化办案、数智化服务” 打造刑事法律服务新质生产力律所。

深圳分所依托卓安全国一体化平台,整合高校法学专家、原公检法资深从业者、刑事专业律师资源,专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业务覆盖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危化品犯罪、走私犯罪、企业合规等领域,致力于为大湾区企业与个人提供高品质、全流程刑事法律服务。

【卓安(深圳)律师事务所 主任介绍】

任忠孙 律师

卓安(深圳)律师事务所 主任、创始人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犯罪预防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深圳大学合规研究院校外实践导师

曾在党政部门担任副处级领导职务,2005 年专职律师执业,深耕刑事领域 20 年。

办理及指导刑事案件超 1000 件,承办多起公安部督办大要案,多起案件入选省、市经典案例及全国无罪辩护案例。

专注大要案刑事辩护、企业刑事风控、企业家及公职人员刑事风险防范,秉持 “忠人之托、致力于赢” 执业理念,办案效果广受认可。

执业信条:生命应当尊重,自由值得捍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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