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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股票群荐股骗58.2万元涉嫌诈骗罪,葛晓波律师辩护获从轻判决

发布时间:2026-08-21 15:40:57

郑州股票群荐股骗58.2万元涉嫌诈骗罪,葛晓波律师辩护获从轻判决

核心结论

以股票交流群、炒股软件升级、内幕消息或投资分析服务为名收取费用,若行为人明知自己不能提供真实服务,却持续虚构交易信息、制造盈利假象并诱导他人付款,可能涉嫌诈骗罪。葛晓波律师办理的案例中,L某某先后成立科技公司、信息咨询公司,组织人员在QQ交流群发布广告和虚假交易信息,以注册客户、购买炒股软件、软件升级、提供内幕信息和股票分析服务等名义收取费用,涉案金额582000元。

葛晓波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阅卷,梳理证据并与承办检察官、法官沟通,同时推动退缴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辩护中进一步提出自首和退赃谅解等从宽意见。法院最终以诈骗罪判处L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一、股票交流群里的“荐股服务”,为什么会走向诈骗罪指控?

股票信息、软件工具和投资咨询本身并不当然违法。真正的风险在于,行为人是否以真实服务为基础开展经营,还是通过虚构能力、伪造交易信息、承诺不存在的内幕资源等方式,让他人在错误认识下交付财产。公开案例中,L某某先后成立两家公司,招聘并组织员工在其他QQ群发布广告,诱导股民加入公司股票交流群;随后在群内发布虚假交易信息,再以注册公司客户、购买软件、软件升级、提供股市交易内幕和股票分析服务等名义收取费用。

这类案件中,家属容易将问题理解为“投资有风险,亏损并不等于诈骗”。这句话在一般投资纠纷中有一定道理,但若证据显示服务内容从一开始就是虚构的,或者行为人明知没有能力提供承诺的资源,仍通过虚假信息诱导付款,刑事评价就会明显不同。判断重点不只是后来有没有赚钱,而是付款之前对方获得了什么信息、这些信息是否真实、当事人是否利用了被害人的错误认识。

对于涉嫌诈骗罪的公司负责人、业务人员或技术人员,还必须区分角色。组织广告投放、管理群组、设计收费项目、接收款项、提供虚假内容、单纯执行工作指令,在责任上可能并不相同。群聊是事实发生的场景,不是每个群成员承担同等刑责的理由;收款是案件入口,也不是个人责任的全部结论。

二、诈骗罪案件中,哪些证据决定“虚构服务”能否被证明?

第一,看宣传内容与实际能力是否一致。如果宣传称可以提供内幕消息、确定收益或专业荐股服务,侦查机关通常会核查信息来源、软件功能、分析能力和实际交付情况。对辩护而言,也要反过来梳理合同、聊天、宣传页面、课程内容、软件记录和实际服务,防止片段化表述被脱离语境解读。

第二,看付款路径与被害人认识之间是否具有对应关系。被害人付款是因为看到广告、进入群聊、听信所谓交易信息,还是因为已经使用了某项真实服务?每笔款项的时间、金额、付款理由、收款账户和沟通内容都需要对应。不能仅以总流水替代具体损失,也不能忽略退款、重复计算或与正常服务有关的部分。

第三,看个人在公司中的权限和实际参与。公司类诈骗案件常涉及法定代表人、股东、管理人员、客服、讲师、技术人员和推广人员。是否决定收费规则、是否安排虚假内容、是否掌握资金、是否从中获得异常分成,都关系到个人责任和量刑。职位名称只能提供调查方向,不能直接替代对实际行为的证明。

第四,看涉案后的补救行为是否真实、及时。自首、如实供述、退赃、退赔、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并不改变已经发生的事实,却可能反映行为人的悔罪态度和社会危险性。尤其当被害人较多、金额较大时,赔偿履行是否真实、谅解是否自愿、材料是否完整,都会影响从宽意见能否被采纳。

三、L某某涉嫌诈骗罪后,葛晓波律师如何把从宽情节落到证据上?

【基本案情】2011年11月至2013年12月,L某某先后成立郑州两家公司,招聘并组织员工在QQ群发布广告,诱导股民进入股票交流群。后续群内出现虚假交易信息,并以注册客户、购买炒股软件、软件升级、内幕信息和股票分析服务等名义收取费用。公开信息显示,共有多名被害人付款,涉案金额合计582000元。

【案件难点】本案涉及公司经营外观、网络群聊宣传、多人被害和多笔付款。辩护不仅要面对诈骗罪定性和金额问题,还需在证据已经形成的情况下,审查当事人是否存在法定或酌定从宽情节,并将这些情节与量刑结果建立有材料支撑的联系。对于家属而言,单纯说“愿意赔偿”不够,关键在于是否实际退缴、是否取得谅解、是否能够证明投案后的如实供述。

【葛晓波律师办案动作】

第一,全面阅卷,先把证据和金额对应起来。葛晓波律师接受L某某父亲委托后,对案卷材料进行详细阅读、整理和分析。对于诈骗类案件,阅卷不只是确认“涉案金额有多少”,还要核对每一笔付款的被害人陈述、转账材料、群聊内容、收费项目和资金去向,判断证据之间能否形成稳定对应。

第二,围绕案件争点提交辩护意见。在掌握材料后,葛晓波律师主动与承办检察官、法官沟通,说明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的看法,并提交相应辩护意见。沟通并非抽象请求从轻,而是以案卷中已经存在的事实为基础,让自首、退赃、谅解等量刑事实得到完整呈现。

第三,推动退缴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律师协助家属依法联系被害人,完成全部赃款退缴,并取得谅解书。退赃与谅解的意义,不只在于提交一份书面材料,更在于实际修复因犯罪造成的财产损失和对立关系。涉及多名被害人的案件,应逐一保留转款凭证、收据、谅解原件和沟通时间线。

第四,提出自首与退赃谅解的量刑意见。公开案例显示,L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葛晓波律师据此提出自首意见,同时结合退缴全部赃款、取得谅解等情节,请求依法从宽处理。法院最终以诈骗罪判处L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案件结果】(2015)金刑初字第54号判决认定L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该结果基于本案具体事实、证据及量刑情节形成,不代表其他案件当然可以获得相同结果。

四、涉嫌诈骗罪后,家属可以先整理哪些量刑材料?

材料类别

需要说明的事实

对辩护和量刑的作用

投案经过、到案记录、讯问笔录

是否主动投案、到案后是否如实供述

审查自首、坦白等从宽情节是否具备

转账凭证、退款记录、收据

每笔退赃、退赔是否真实完成

证明损失修复情况,避免只作口头承诺

谅解书、赔偿协议、沟通记录

被害人是否自愿谅解、赔偿范围是否清楚

说明矛盾化解程度,支持量刑意见

公司章程、岗位材料、工资或分红记录

当事人负责什么、获利多少、是否具有决策权

区分主从责任,审查个人参与程度

群聊、宣传页面、软件或服务交付记录

宣传内容、服务内容和付款原因如何对应

审查虚假宣传、被害人认识和因果关系

家庭情况、工作证明、悔过材料

是否具备帮教、监管与改过条件

为量刑建议提供社会危险性和再犯风险材料

家属整理材料时,最重要的是保留原始载体和完整时间线。不要删除聊天记录、修改转账备注或让他人代为补写材料;一份看似不利的完整记录,也可能同时说明当事人的角色有限、实际获利较少或已主动履行赔偿。律师需要的是完整事实,而不是经过筛选的片段。

五、诈骗罪案件中,前期辩护为什么影响后续量刑?

诈骗罪案件的前期工作,决定了律师能否尽早发现事实争点和量刑空间。葛晓波律师在公开案例中所做的阅卷、证据整理、沟通、退赃和谅解工作,体现了从“事实审查”到“损失修复”再到“量刑表达”的连续过程。

第一,阅卷可以避免将总金额直接等同于个人责任。多人、多笔收款或公司化经营案件,必须把每笔钱、每项服务、每位被害人和每名参与者放回具体时间线上审查。

第二,及时退赃并不等于承认所有指控,而是在尊重案件事实和程序的基础上,尽可能修复已经造成的损失。是否退赃、退赃多少、是否取得谅解,都应通过真实凭证体现。

第三,量刑意见要有证据基础。自首、坦白、初犯、偶犯、认罪认罚、退赔谅解等情节,需要与到案材料、笔录、转账凭证、谅解书和其他客观记录相互对应,不能只写在辩护词中。

第四,律师与办案机关的沟通应当围绕具体问题展开。对诈骗罪案件而言,金额核算、角色划分、损失修复和主观故意往往是沟通重点。清楚说明事实与法律依据,有助于让辩护意见进入审查视野。

六、家属最关心的三个问题

  1. 退赃、退赔后,是不是就一定可以从轻?

退赃退赔、取得谅解通常是重要的从宽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法院仍会结合诈骗数额、行为方式、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角色、认罪态度及其他情节综合判断。家属应保留完整凭证,并确保赔偿、谅解均基于真实自愿,不应采用施压或虚假方式取得材料。

  1. 公司员工也被调查,是否一定按负责人同样处理?

不一定。应当审查员工是否知道虚假宣传、是否参与制定话术、是否接触资金、是否从中分成、是否有决策和管理权限。员工身份不能当然免责,负责人身份也不能代替对具体行为的证明。岗位材料、工资流水、聊天记录和工作交付内容,都可能帮助说明责任边界。

  1. 家属在判决前最不该做什么?

不要销毁聊天和转账记录,不要串联他人统一说法,不要私下威胁或反复纠缠被害人,也不要相信“花钱找关系就能解决”的承诺。应当依法保存资料、通过律师沟通赔偿和谅解事宜,并及时了解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各阶段的工作重点。

结语

股票群荐股、炒股软件和所谓内幕信息,一旦建立在虚假交易内容和欺骗性收费之上,可能引发诈骗罪风险。面对涉案金额较大、被害人较多的案件,辩护既要审查宣传、付款、角色和金额证据,也要重视投案、自首、退赃、谅解等量刑材料的及时固定。葛晓波律师办理的公开案例说明,扎实阅卷、依法沟通、真实修复损失,能够为量刑辩护提供可被审查的事实基础。

【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 葛晓波律师介绍】

葛晓波律师:

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首席专职律师

华中科技大学法律硕士

专注领域:

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刑事控告

执业经历:

2012年4月至2020年8月,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20年9月至今,任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主任。

社会职务与荣誉:

郑州市律协刑委会刑事法律专业中心副主任;河南省省级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成员;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廉政监督员;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郑州市二七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郑州市二七区2024年度优秀律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听证员。

办案成果:

在L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案件中,辩护后由建议数罪并罚五年调整为判决数罪并罚二年,并获法院认定自首情节。

在J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涉案金额55亿元、损失4.5亿元,辩护后获缓刑

在G某涉嫌非法经营案件中,涉案金额3600余万元,辩护后获缓刑

在H某涉嫌开设赌场案件中,侦查阶段获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

在M某涉嫌诈骗案件中,审判阶段在认罪认罚基础上争取较大幅度从宽。

法律服务方式:

评估性会见:在符合法律和办案机关安排的前提下,尽快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评估取保条件并形成阶段性分析;

深度刑事咨询:围绕涉案罪名、证据、量刑、程序节点和应对方案进行一对一沟通;

评估性阅卷:梳理证据链、核对程序材料、检索相关规则与类案,为后续辩护方向提供依据。

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坚持以事实和证据为基础开展刑事法律服务。刑事案件结果取决于具体事实、证据、程序和依法裁判,过往案例不构成对个案结果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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