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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管制前羁押日数如何折抵的问题的答复》

发布时间:1956-09-26 15:52: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管制前羁押日数如何折抵的问题的答复

(1956年9月26日)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6年5月21日〔56〕沪法二发字第4889号请示关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管制前羁押日数如何折抵的问题,兹答复如下:一、缓刑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考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限内,如果没有再犯新罪,缓刑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因此,不必把判决前的羁押日数折抵缓刑日期。二、关于被判处管制前羁押日数的折抵问题,在未有正式法律规定之前,希参考本院1953年11月28日法行字第9429号关于三反运动中被判处徒刑、劳役或机关管制的贪污分子其刑期起算问题的通知。至于反革命分子被判处管制前羁押日数的折抵问题,不在上述问题答复范围之内;如你院对这问题需要解决,当于你院提出后,再行研究并与有关机关联系后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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