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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在审理盗窃案件中有关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0-03-15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在审理盗窃案件中有关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法研[2010]48号 2010年3月15日)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青刑再字[2009]7号《关于在审理盗窃案件中有关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第二种意见,即可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理由如下:

1.判决生效后追回的被盗物品与原判认定的被盗物品属于同一次盗窃行为所得,原审判决却仅涉及部分被盗物品,故可以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2.本案属于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加重刑罚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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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研[2010]48号 2010年3月15日)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青刑再字[2009]7号《关于在审理盗窃案件中有关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第二种意见,即可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理由如下:

1.判决生效后追回的被盗物品与原判认定的被盗物品属于同一次盗窃行为所得,原审判决却仅涉及部分被盗物品,故可以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2.本案属于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加重刑罚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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