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四川,有谅解书,检察院存在不起诉的可能性,但不是绝对的。谅解书能体现与被害人之间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这是一个重要的酌定从轻情节。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因素,包括盗窃的金额、次数、手段、的认罪悔罪态度、是否有前科等。如果盗窃情节轻微,结合谅解书等情节,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检察院可能会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如果盗窃情节严重,即使有谅解书,检察院也可能会向法院提起。
一、相关法律《》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对四川省的数额标准作出了规定,不同数额对应不同的量刑幅度,这也是检察院判断案件情节的重要依据。
二、处理建议1)及其家属可以与律师沟通,由律师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析是否符合不起诉条件。律师可以撰写法律意见书,详细阐述案件符合不起诉的理由,提交给检察院。
2)积极配合检察院的审查工作,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再次表达认罪悔罪态度和积极赔偿的诚意。
3)如果检察院作出起诉决定,不要气馁,律师可以在后续的审判阶段,继续以谅解书等情节为进行辩护,争取从轻、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