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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挪用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利息补贴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03-02-24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挪用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利息补贴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

(2003年2月24日 法研[2003]16号)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你局公经〔2002〕1176号《关于征求对“贷款优惠息”性质认定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供参考:

中国人民银行给予中国农业银行发放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的利息补贴,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的特定款物。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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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挪用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利息补贴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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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挪用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利息补贴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

(2003年2月24日 法研[2003]16号)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你局公经〔2002〕1176号《关于征求对“贷款优惠息”性质认定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供参考:

中国人民银行给予中国农业银行发放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的利息补贴,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的特定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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