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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转发〈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坚决打击向国民党特务机关写信挂钩的犯罪分子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1981-09-14

最高人民检察院转发《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坚决打击向国民党特务机关写信挂钩的犯罪分子的通知》的通知

(1981年9月14日 <81>高检发(办)34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全国铁路、水上运输检察院筹备组:

现将《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坚决打击向国民党特务机关写信挂钩的犯罪分子的通知》,印发给你们,望你们在工作中贯彻执行。

附件: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坚决打击向国民党特务

机关写信挂钩的犯罪分子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

国务院同意公安部《关于坚决打击向国民党特务机关写信挂钩的犯罪分子的通知》,现发给你们,望督促各级公安机关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八一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

公安部关于坚决打击向国民党特务机关

写信挂钩的犯罪分子的通知

近年来,台湾国民党特务机关设置的“自由中国之声”(属“大陆工作会”)、“星星”(属“情报局”)等广播电台加紧了对大陆的反动“心战”广播,并煽动,教唆大陆收听的人,向国民党特务机关设在香港、九龙、日本等地的通讯联络地址写信挂钩。一九八0年,全国发现向这种通讯联络地址写信的共三千六百多起,比一九七九年增加百分之二十七。今年上半年又有上升。立案侦察的与国民党特务机关挂钩的案件,在现行反革命案件中,约占百分之六十左右。向敌特通讯联络地址写信增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台湾国民党大搞所谓“政治登陆”,对大陆的“心战”破坏不断加强;二是,我们对不要收听敌特电台广播和反“心战”的宣传教育工作抓得不够,措施不落实;三是,由于挂钩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内部的认识不一致,对有明显反革命行为的作案分子,有该立案不立案、该捕不捕、该判不判的现象,查破率也不高,对反革命破坏分子的打击不力。

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81>21号文件精神,坚决打击与国民党特务机关挂钩的犯罪活动,惩治少数反革命分子,对于粉碎台湾国民党的破坏阴谋,挽救失足者,教育群众,都有重要意义。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保障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必须加强对与国民党特务机关挂钩的犯罪分子的斗争。

 一、各级公安机关必须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与国民党特务机关挂钩的犯罪分子的侦察工作。今后,对于向敌特通讯联络地址写信挂钩的,均应立案侦察。情节严重的尤要列为重要案件,迅速组织力量抓紧侦破。

 二、对于向敌特通讯联络地址写信挂钩,已经或阴谋勾结国民党特务机关进行破坏活动,有下列反革命行为的,应按刑法第二编分则第一章反革命罪,依法处理:

(一)向敌特机关提供情报的(适用刑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

(二)成立反革命组织,或者策划成立反革命组织,或者以反革命组织名义进行活动,要求敌特机关给予任务和支援的(适用刑法第九十八条);

(三)要求参加特务组织,请领任务,有潜伏、破坏活动的(适用刑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

(四)向敌特机关索要武器、弹药、毒品及其它特务破坏活动工具,策划进行破坏活动的(适用刑法第一百条);

(五)向敌特机关出谋献策,预谋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适用刑法第九十二条)。

 三、对于初次向敌特通讯联络地址写信挂钩,虽有反动内容,但还没有上述第二条所列各项反革命行为的,可不以反革命论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纪律处分。以后再犯的,视情节轻重,可送劳动教养或依法捕办。

 四、确实不明敌特通讯联络地址真相,写信内容又仅限于要钱要物,要求购买药品、书刊和寻找亲友、帮助出境的,要在查明写信人后,向其揭露敌特机关的阴谋,指明危害,晓以利害,不准再写;如不听教育,继续写信的,可建议主管部门给予适当处分。

 五、认真搞好群众性的反“心战”宣传教育工作,是预防和减少犯罪,粉碎敌人“心战”破坏阴谋的根本措施。各级公安机关,要在党委领导下,认真贯彻中共中央中发<1980>80号文件精神,与宣传、广播、文教、工、青、妇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在群众中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揭露敌特“心战”广播的反动性和欺骗性,教育群众不听、不信、不传,以免受骗上当。

一九八一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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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981-09-14

最高人民检察院转发《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坚决打击向国民党特务机关写信挂钩的犯罪分子的通知》的通知

(1981年9月14日 <81>高检发(办)34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全国铁路、水上运输检察院筹备组:

现将《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坚决打击向国民党特务机关写信挂钩的犯罪分子的通知》,印发给你们,望你们在工作中贯彻执行。

附件: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坚决打击向国民党特务

机关写信挂钩的犯罪分子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

国务院同意公安部《关于坚决打击向国民党特务机关写信挂钩的犯罪分子的通知》,现发给你们,望督促各级公安机关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八一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

公安部关于坚决打击向国民党特务机关

写信挂钩的犯罪分子的通知

近年来,台湾国民党特务机关设置的“自由中国之声”(属“大陆工作会”)、“星星”(属“情报局”)等广播电台加紧了对大陆的反动“心战”广播,并煽动,教唆大陆收听的人,向国民党特务机关设在香港、九龙、日本等地的通讯联络地址写信挂钩。一九八0年,全国发现向这种通讯联络地址写信的共三千六百多起,比一九七九年增加百分之二十七。今年上半年又有上升。立案侦察的与国民党特务机关挂钩的案件,在现行反革命案件中,约占百分之六十左右。向敌特通讯联络地址写信增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台湾国民党大搞所谓“政治登陆”,对大陆的“心战”破坏不断加强;二是,我们对不要收听敌特电台广播和反“心战”的宣传教育工作抓得不够,措施不落实;三是,由于挂钩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内部的认识不一致,对有明显反革命行为的作案分子,有该立案不立案、该捕不捕、该判不判的现象,查破率也不高,对反革命破坏分子的打击不力。

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81>21号文件精神,坚决打击与国民党特务机关挂钩的犯罪活动,惩治少数反革命分子,对于粉碎台湾国民党的破坏阴谋,挽救失足者,教育群众,都有重要意义。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保障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必须加强对与国民党特务机关挂钩的犯罪分子的斗争。

 一、各级公安机关必须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与国民党特务机关挂钩的犯罪分子的侦察工作。今后,对于向敌特通讯联络地址写信挂钩的,均应立案侦察。情节严重的尤要列为重要案件,迅速组织力量抓紧侦破。

 二、对于向敌特通讯联络地址写信挂钩,已经或阴谋勾结国民党特务机关进行破坏活动,有下列反革命行为的,应按刑法第二编分则第一章反革命罪,依法处理:

(一)向敌特机关提供情报的(适用刑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

(二)成立反革命组织,或者策划成立反革命组织,或者以反革命组织名义进行活动,要求敌特机关给予任务和支援的(适用刑法第九十八条);

(三)要求参加特务组织,请领任务,有潜伏、破坏活动的(适用刑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

(四)向敌特机关索要武器、弹药、毒品及其它特务破坏活动工具,策划进行破坏活动的(适用刑法第一百条);

(五)向敌特机关出谋献策,预谋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适用刑法第九十二条)。

 三、对于初次向敌特通讯联络地址写信挂钩,虽有反动内容,但还没有上述第二条所列各项反革命行为的,可不以反革命论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纪律处分。以后再犯的,视情节轻重,可送劳动教养或依法捕办。

 四、确实不明敌特通讯联络地址真相,写信内容又仅限于要钱要物,要求购买药品、书刊和寻找亲友、帮助出境的,要在查明写信人后,向其揭露敌特机关的阴谋,指明危害,晓以利害,不准再写;如不听教育,继续写信的,可建议主管部门给予适当处分。

 五、认真搞好群众性的反“心战”宣传教育工作,是预防和减少犯罪,粉碎敌人“心战”破坏阴谋的根本措施。各级公安机关,要在党委领导下,认真贯彻中共中央中发<1980>80号文件精神,与宣传、广播、文教、工、青、妇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在群众中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揭露敌特“心战”广播的反动性和欺骗性,教育群众不听、不信、不传,以免受骗上当。

一九八一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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