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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安案例】非法采矿罪涉600余万元?卓安何冰冰律师如何成功争取轻判?

发布时间:2026-07-08 17:39:05

核心提示

非法采矿罪案件中,涉案矿产品价值往往直接影响案件压力。家属最担心的是:金额已经鉴定出来了,是不是就没有辩护空间?工程项目中挖出的砂石外运出售,是不是一定构成非法采矿?

本案中,L某被指控非法开采矿产品价值共计 6070987 元。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何冰冰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阅卷、会见、类案检索、证据分析和庭审质证,围绕主观明知、工程背景、土石方量认定、超挖事实、证据排除合理怀疑等问题展开辩护。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第一笔事实中不能认定 L某具有非法采矿主观故意的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 4805787 元矿产品价值事实不予采纳。结果不能复制,但本案体现出:非法采矿罪辩护不能只看金额,更要回到事实、证据和行为边界。

一、案情背景:涉案矿产品价值600余万元,案件压力集中在“金额”和“定性”

L某被指控违反矿产资源管理相关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采矿。公诉机关指控,L某涉嫌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共计 6070987 元,并以非法采矿罪向蒲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从家属视角看,这类案件最容易产生两个误判:一是认为只要鉴定金额较高,就只能围绕认罪认罚争取从轻;二是认为只要工程现场存在砂石外运或出售,就一定构成非法采矿。事实上,非法采矿罪案件的核心并不只是“有没有砂石”“价值是多少”,还要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采矿的主观故意、工程项目是否经过批准、开挖行为是否属于工程施工需要、外运出售与非法采矿之间是否存在刑事意义上的关联、鉴定意见是否充分可靠。

本案真正的争议,也正集中在这些问题上。起诉书将相关事实分为两笔进行指控,既涉及某建设公司及工程项目背景,也涉及土石方量认定、砂石外运出售、超挖事实是否清楚等关键问题。对于辩护律师而言,只有先把每一笔事实拆开,才能判断哪些指控成立基础较强,哪些事实存在证据缺口,哪些金额不应简单纳入犯罪评价。

二、接受委托后,律师先做的不是“求轻”,而是重新拆解证据

四川卓安何冰冰律师团队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后,第一时间开展辩护工作:调取并查阅卷宗,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经过、工程背景、现场施工情况、砂石处置过程以及当事人对相关事实的主观认知。

在充分阅卷和会见基础上,卓安何冰冰律师团队对案件进行了系统梳理。非法采矿罪案件常常包含鉴定意见、现场勘验、工程资料、合同材料、证人证言、同案人员陈述、行政审批资料、砂石销售记录等多类证据。任何一个环节被简单理解,都可能导致行为性质被放大、金额被扩大、责任被整体化归到个人身上。

因此,卓安何冰冰律师团队没有停留在“涉案金额较高,争取从轻处罚”的单一路径,而是进行了类案检索和相关规范梳理,最终形成质证提纲和辩护方案。这个过程的重点,是把案件从笼统的“非法采矿金额600余万元”,拆解为一笔一笔事实、一项一项证据、一个一个法律评价问题。

三、第一笔事实的突破口:不能简单推定L某具有非法采矿的主观故意

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笔事实,辩护律师首先提出:不能当然认定 L某明知某建设公司未取得采矿许可,也不能简单推定其具有非法采矿的主观故意。

在刑事案件中,主观明知不能只靠结果反推。即使客观上存在矿产品开采、运输或处置行为,也要进一步审查当事人是否知道相关单位未取得采矿许可,是否明知自己的行为属于非法采矿,是否有共同实施非法采矿的意思联络,是否从工程施工或砂石处置中获得与非法开采相对应的利益。

本案中,卓安何冰冰律师团队从案卷证据出发,审查相关工程背景、人员分工、沟通记录、现场施工状态和 L某对采矿许可情况的认知。辩护重点不是简单否认事实,而是强调:刑事责任不能建立在推测之上。如果现有证据不能证明 L某对“未取得采矿许可”具有明知,也不能证明其主观上追求或放任非法采矿结果,就不能把客观发生的矿产品价值全部归责到 L某的刑事责任中。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第一笔事实中不能认定 L某具有非法采矿主观故意的意见,对该部分价值 4805787 元的指控事实不予采纳。这一结果说明,在非法采矿罪案件中,主观故意审查并非形式问题,而可能直接影响定罪量刑和涉案金额认定。

四、第一笔事实的第二个突破口:土石方量鉴定意见不能被机械采信

除了主观故意问题,卓安何冰冰律师团队还围绕土石方量认定提出质证意见。起诉书指控相关地点非法采矿 11 余万立方米,但案涉土石方量鉴定报告给出了三种参考意见,公诉机关选择其中一种意见进行指控。辩护人认为,这种选择是否合理、是否充分说明理由、是否能够排除其他可能,都需要接受法庭审查。

非法采矿案件中,数量和价值认定往往依赖鉴定意见。但鉴定意见并不等于当然正确,更不等于法院必须机械采信。律师需要审查鉴定依据是否充分,取样和测算方法是否可靠,计算范围是否与指控事实对应,是否排除了工程施工、合法开挖、自然地貌变化、历史堆积等影响因素,是否存在多种计算结果却未充分说明采信理由的问题。

本案中,卓安何冰冰律师团队没有只停留在“金额太高”的表层抗辩,而是将鉴定意见拆开审查:三种参考意见之间差异在哪里,公诉机关为何选择第三种意见,相关计算是否与现场事实、工程资料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对于涉及巨额矿产品价值的案件,这类质证工作往往直接影响金额认定的可靠性。

这也提醒家属:非法采矿罪案件中,如果出现鉴定报告,并不意味着金额已经“板上钉钉”。鉴定意见能否被采信、采信到什么程度,仍然需要结合全案证据审查。

五、第二笔事实的争议:工程项目中的砂石外运,不应被简单等同于非法采矿

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二笔事实,辩护律师主张,L某等人在某大道某桥桥头超挖砂石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工程项目中的土石方、砂石处置,常常与非法采矿风险交织。实践中,有些项目本身经过批准,需要开挖管网、路基、桥梁基础或其他工程部位。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砂石,如果除自用外被外运、出售,是否当然构成非法采矿,需要结合工程批准范围、施工目的、开挖位置、开挖深度、砂石来源、处置方式、管理要求等因素综合判断。

卓安何冰冰律师团队提出,即使认定存在将挖管网、路基过程中产生的砂石外运出售的情形,也不能脱离工程项目背景,简单等同于非法采矿。经批准设立的工程项目中产生的矿石、砂石,除自用外进行出售,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应当结合行为性质、主观目的、审批范围和证据情况审慎判断。如果问题主要集中在未经许可出售或处置环节,也应注意区分行政管理问题与刑事犯罪评价之间的边界。

这一辩护思路的意义在于:非法采矿罪案件不能只看“砂石被卖了”这一结果,还要看砂石从哪里来、为何被开挖、是否服务于工程施工、是否超出工程必要范围、行为人是否以非法采矿为目的。只有把工程行为和采矿行为区分开,才能避免把行政违法、工程管理争议或施工处置问题简单刑事化。

六、辩护策略:从“整体金额”拆到“每一笔事实、每一项证据、每一个主观要素”

本案的辩护并不是单纯围绕量刑情节展开,而是采取了更细的拆解路径。

第一,拆事实。起诉书指控的两笔事实,发生地点、工程背景、行为方式、证据结构并不完全相同。辩护律师分别分析第一笔事实中 L某是否具有主观故意、采矿数量是否可靠;第二笔事实中是否存在超挖、外运出售行为是否足以构成犯罪、证据是否排除合理怀疑。

第二,拆证据。对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工程资料、现场情况、销售或运输记录等证据逐项审查,判断证据之间是否能够相互印证,是否存在缺口、矛盾或推断过度。

第三,拆责任。非法采矿案件常常涉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管理人员、现场人员、砂石购买方等多个主体。辩护必须区分每个人的实际作用、主观认知和利益关系,不能因为工程现场存在问题,就把整体责任压到某一个被告人身上。

第四,拆金额。矿产品价值认定往往关系重大。律师需要关注鉴定结论、计算方式、数量范围、价格依据以及不同意见之间的差异,避免金额被机械扩大。

七、办案结果:法院不予采纳480余万元指控事实

经过庭审质证和辩护意见提交,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起诉书指控第一笔事实中不能认定被告人 L某具有非法采矿主观故意的辩护意见。

最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 L某非法采矿、矿产品价值达 4805787 元的事实,法院未予采纳。对于涉案总价值 6070987 元的非法采矿罪案件而言,该部分事实未被采纳,对案件整体评价和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这一结果并不意味着所有非法采矿罪案件都可以通过相同方式获得轻判,也不意味着只要提出主观不明知就一定被采纳。它真正体现的是:当案件存在工程背景、许可认知、数量鉴定、砂石处置和证据证明问题时,律师必须回到卷宗,回到现场事实,回到每一项证据,找到能够被法庭审查和采纳的争议点。

结果不能复制,但方法可以借鉴。

八、卓安优势:非法采矿罪案件为什么需要系统化刑事辩护?

非法采矿罪案件往往兼具资源管理、工程施工、行政审批、鉴定意见、财产价值和刑事责任多重属性。它不是简单的“有没有挖矿”,也不是简单的“卖了多少钱”。专业辩护需要在事实、证据、行业背景和刑事评价之间建立清晰边界。

第一,卓安强调定性先行。面对涉矿、涉砂石、涉工程项目案件,律师首先要判断行为性质:是以非法采矿为目的,还是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土石方处置问题;是刑事犯罪,还是行政违法、民事争议或工程管理问题。定性不清,后续金额和量刑都可能失焦。

第二,卓安强调证据表格化。非法采矿案件证据复杂,鉴定意见、工程资料、现场勘验、证人证言、销售记录、运输记录交织在一起。通过证据清单、事实时间轴、鉴定意见质证表、金额争议表,可以把复杂案件拆成可审查的问题。

第三,卓安重视主观明知审查。很多涉工程、涉砂石案件中,行为人是否知道没有采矿许可,是否知道开挖行为超出工程需要,是否有非法采矿目的,是责任评价的关键。不能用结果倒推主观故意。

第四,卓安坚持专业有力度、服务有温度。刑事案件中,家属最需要的不是空泛承诺,而是知道案件争议在哪里,律师正在做什么,下一步如何推进。本案中,何冰冰律师通过阅卷、会见、类案检索、质证和辩护,把看似已经被高额金额锁定的案件重新拆解,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有利的裁判评价。

九、非法采矿罪案件中,家属最应关注哪些辩护变量?

第一,看主观明知。行为人是否知道没有采矿许可,是否知道开挖范围、开挖目的和砂石处置方式存在问题,是否具有非法采矿的主观故意,是此类案件的重要审查点。

第二,看工程背景。很多案件发生在道路、桥梁、管网、场地平整、土地整理等工程项目中。是否存在经批准的工程项目,开挖行为是否服务于工程施工,砂石来源是否与工程开挖有关,都需要具体分析。

第三,看数量和价值鉴定。鉴定意见是否有充分依据,计算范围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多种参考意见,价格依据是否合理,是否把不应计入的土石方纳入计算,都会影响涉案金额。

第四,看证据是否排除合理怀疑。证人证言、工程资料、现场勘验、运输销售记录之间是否能够相互印证,是否存在前后矛盾或推断过度,直接关系到事实能否成立。

第五,看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边界。未经许可处置、出售工程产生砂石,可能涉及行政管理评价,但是否上升为刑事犯罪,需要结合主观目的、行为方式、审批背景和证据情况审慎判断。

十、家属常见问题 Q&A

问:非法采矿罪案件中,涉案金额很大是不是就没有空间?
答:不是。金额很重要,但不是唯一判断依据。律师还要审查主观明知、采矿行为性质、工程背景、数量鉴定、证据链条和责任边界。如果金额来源本身存在鉴定争议或事实基础不足,就可能影响案件评价。

问:工程施工过程中挖出的砂石卖了,一定构成非法采矿吗?
答:不一定。需要看工程项目是否经过批准,开挖是否服务于工程施工,砂石是否来源于工程必要开挖,出售或处置行为是否超出管理要求,以及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采矿目的。不能仅凭“砂石被出售”就直接下结论。

问:鉴定报告出来后,律师还能质证吗?
答:可以。鉴定意见属于证据,需要接受质证。律师可以审查鉴定依据、计算方法、样本来源、范围划定、价格依据、不同意见之间的差异,以及鉴定结论是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问:主观明知为什么重要?
答:刑事责任不能只靠客观结果反推。如果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知道相关采矿行为违法,不能证明其具有非法采矿的主观故意,就不能简单把全部矿产品价值归责给行为人。

问:家属现在可以做什么?
答:可以合法整理工程审批资料、施工合同、现场施工记录、砂石处置资料、款项往来、人员分工、沟通记录等客观材料,尽早交由律师分析。不能串供、毁证、补造材料、删除记录或找关系干预案件。

十一、结语:越是高金额案件,越要回到事实和证据

非法采矿罪案件中,高额矿产品价值往往会给当事人和家属带来巨大压力。但刑事辩护不能被金额牵着走,更不能因为数字大就放弃对事实和证据的审查。

本案中,何冰冰律师正是从主观明知、工程背景、土石方量鉴定、超挖事实、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边界等角度逐项突破,最终促使法院对 4805787 元指控事实不予采纳。

刑事辩护的价值,不在于喊口号,而在于把每一项指控拆开,把每一份证据看细,把每一个可能影响案件走向的变量讲清楚。对家属而言,越是复杂、金额越高、看起来越被动的案件,越要相信专业工作:事实仍需查明,证据仍需审查,权利仍应被看见。

免责声明

本文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结果的承诺,其他案件能否获得相同或类似结果,需结合事实、证据、程序阶段和司法机关审查意见依法判断。

【卓安案例】非法采矿罪涉600余万元?卓安何冰冰律师如何成功争取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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