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6年084号
刘某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四川事务所何冰冰律师、彭栖伟律师为其辩护,获从轻处罚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 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
结果: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五年三个月(机关量刑建议五年六个月)
亮点: 涉案金额核减(行贿数额认定纠正);量刑从轻幅度近40%;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协商从宽35%,一审阶段继续突破量刑建议再减三个月;家属有节奏退赃策略成效显著
焦点: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合法投资分红与受贿所得的界限认定;行贿罪中主区分;自首与坦白的认定;退赃退赔的节奏把控与量刑协商
封面语: 国家工作人员刘某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三罪,涉案总金额逾480万元,面临数罪并罚、刑期沉重的法律风险。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何冰冰律师、彭栖伟律师介入后,全面梳理全案银行流水,精准锁定投资分红与受贿款项的界限,深入论证共同犯罪中主从犯区分,通过审查起诉阶段提交专业法律意见书、指导家属有节奏退赃,成功在认罪认罚协商中争取到35%的量刑从宽幅度;一审阶段继续发力,再次突破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最终为刘某争取到比量刑建议再减三个月的判决结果,综合从轻幅度近40%,实现了当事人对处罚结果的合理预期。
二、案情简介
当事人刘某系某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职工。2018年,刘某担任某县某公园项目工程甲方代表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项目施工方请托,在协调解决工程施工相关事项中提供帮助,收受现金人民币10万元。
2019年3月至2024年3月期间,刘某接受工程承包商任某(另案处理)的请托,利用其与时任某县水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及某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贾某(另案处理)系连襟关系的密切关系,通过贾某职务上的行为,为任某在承揽工程项目上谋取不正当利益。刘某先后帮助任某承揽并实施了十个工程项目,为此先后收受任某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861292.77元。在上述谋利过程中,刘某与任某为感谢贾某提供的帮助,共同商议决定给予贾某好处费,任某将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843060.62元交付刘某,刘某将款项分多次存入其控制的他人名下银行卡,后指使其妻子将银行卡及密码交给贾某妻子予以收受。
2025年5月6日,刘某被某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1月6日被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决定逮捕。公诉机关指控刘某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办案过程
刘某被采取留置措施后,其家属来到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委托何冰冰律师、彭栖伟律师为刘某进行辩护。两位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刘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全面阅卷,细致梳理关键证据
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开展阅卷工作,重点审查银行流水、项目资金流转时间线及多名当事人供述。通过逐份比对讯问笔录、梳理资金往来时间节点,发现三处关键突破口:一是前两个项目中当事人出资时间与工程款拨付时间高度吻合,分红性质存在投资回报与受贿所得的争议空间;二是行贿共同犯罪中犯意提起、资金提供、项目实施均由同案犯主导,当事人仅起联络中转作用;三是当事人接到通知后主动到案并供述办案机关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存在自首认定空间。
2、多次会见,深入了解案情
辩护律师多次会见刘某,详细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案件承办过程中,辩护律师多次与刘某核实涉案细节、沟通辩护策略,及时反馈办案进度,为刘某提供持续的法律支持和心理疏导。
3、组织团队研讨,形成系统辩护方案
在了解案情后,辩护律师组织团队针对本案进行专题讨论,围绕金额核减、自首认定、从犯辩护等核心问题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系统的罪轻辩护方案。
4、与检察机关依法沟通,提交多份书面法律意见
为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先后提交了《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和《补充法律意见书》,就投资分红应予扣除、自首认定、从犯认定等核心问题与检察机关进行了多次当面沟通。同时,指导家属按照合法、合理、有节奏的方式推进退赃工作,在审查起诉阶段促成认罪认罚协商中量刑从轻幅度达到35%。一审阶段,辩护律师继续就从犯认定、自首等问题展开辩护,指导家属在开庭前完成全额退赃,最终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基础上再争取到三个月从轻幅度。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核心法律意见为: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部分金额认定有误,75.6万元合法投资分红应予扣除
辩护人认为,刘某在前两个项目中向任某提供的30万元系真实投资款,其在项目拨款空窗期投入资金,待工程款拨付到位后收回,资金往来时间与项目拨款节点高度吻合。刘某实际参与了项目的技术指导与安全管理,双方约定利润四六分成,刘某分得75.6万元系基于真实出资和实际参与经营所获的合法投资回报。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刘某既有实际出资,又有实际参与管理经营,所获分红不应以受贿论处。
(二)行贿共同犯罪中刘某应认定为从犯
辩护人认为,犯意的提起、资金的提供、施工资质的挂靠均由任某主导,刘某仅负责利用特定关系进行联络和财物中转。双方利润分配为四六分成(刘某仅分四成),任某获取六成,反映了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贡献度与实际地位的差异。刘某的作用明显轻于犯意提起者、资金提供者、实际经营者任某,依法应认定为从犯。
(三)刘某的行为依法构成自首,或至少符合“以自首论”的法定情形
辩护人认为,刘某两次接到监委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人身自由未受限制,具备投案的自动性与自愿性,依法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在立案后作为首次讯问时,刘某即主动、全面地供述了收受10万元受贿事实以及监委未掌握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的主要犯罪事实。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属于不同种罪行,即便不认定自动投案,刘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也依法应当“以自首论”。
(四)受贿罪中刘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低
辩护人认为,10万元受贿数额刚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在受贿犯罪中属情节最轻的一档,工程已顺利完工并验收合格,未造成实质损害。刘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从宽情节,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五)刘某及家属积极退赃退赔,悔罪态度诚恳
辩护人指出,刘某到案后家属主动退缴90万元,其中45万元系刘某的受贿款,另主动补齐了他人使用银行卡期间消耗的15万元。家属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财产调查与扣押,未隐瞒、转移财产。辩护人指导家属有节奏地推进退赃,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到量刑从宽,在一审开庭前完成全额退赃,进一步获得从轻量刑。
五、办案结果
某县人民检察院接受了辩护人的部分意见,在行贿数额认定上予以纠正,将指控的行贿数额1844707.23元调整为1843060.62元(剔除孳息1646.61元)。在认罪认罚协商中,公诉机关结合刘某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量刑建议从法定可能的高刑期大幅降低至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从轻幅度约35%。一审阶段,辩护人指导家属在开庭前完成剩余违法所得退缴,法院最终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基础上再予从轻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综合从轻幅度近40%。2026年6月4日,某县人民法院出具(2026)宁0522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对刘某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自2025年5月6日起至2030年8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六、办案心得
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尤其是涉及利用影响力受贿、共同行贿等复杂罪名时,对律师的专业素养和精细化办案能力提出了极高要求。回顾本案的办理过程,以下几点心得尤为深刻:
其一,精细化审查资金流向是职务犯罪辩护的核心突破口。 职务犯罪案件的核心证据往往是银行流水和资金往来记录。本案中,辩护人通过逐笔核对刘某的出资时间、项目工程款拨付时间、还款时间,发现三者之间形成了严密的对应关系——出资均在拨款之前,还款均在拨款之后。这种时间线上的高度吻合,为论证投资性质提供了坚实的客观证据支撑,使得75.6万元分红的性质争议得以充分展开。这提示我们,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绝不能停留在“定性辩护”的层面,必须深入经济活动的实质,从资金流转的每一个细节中寻找辩点。
其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辩护工作的重心前移至审查起诉阶段。 本案中,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提交专业法律意见书、与公诉机关充分沟通、指导家属有节奏退赃,成功在量刑协商中争取到约35%的从宽幅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推行,要求辩护律师必须将核心工作提前至审查起诉阶段,在量刑建议形成之前充分阐述辩护观点,才能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其三,有策略的退赃是量刑协商的重要筹码。 退赃退赔不仅是悔罪态度的体现,更是量刑协商中的重要博弈工具。辩护人指导家属按照“先退确定部分、后补争议部分、最终全额退清”的节奏推进,既展现了诚恳的悔罪态度,又避免了因经济压力过大导致无法全额退赃的被动局面。在监察机关扣押的45万元性质认定上,辩护人通过提交专业意见,促使该笔款项从“可能被认定为违纪款”转变为“退违法所得”,使得家属在后续退赃时无需额外多退45万元,有效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其四,从犯、自首等情节的认定需要扎实的证据支撑和持续的法律沟通。 本案中,尽管法院最终未采纳从犯和自首的认定意见,但辩护人对这些情节的充分论证,为量刑协商提供了重要筹码。尤其是关于自首的论证——当事人接到通知后主动到案、主动交代不同种罪行的法律定性——虽然法院最终认定为“坦白”而非“自首”,但这一情节本身已充分体现在从宽幅度中。这启示我们,辩护人不应因某一情节的认定存在难度就放弃论证,每一次充分的论述都可能转化为对当事人有利的量刑因素。
身为刑辩律师,我们办的不仅是案子,也是别人的人生。在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中,唯有以极致的专业精神,从每一份证据、每一笔资金、每一处细节中寻找辩护空间,才能真正做到为当事人的自由和生命而辩,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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