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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H某贷款诈骗案,大直刑辩团队赵桂玉为其辩护,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发布时间:2026-08-20 17:35:25 浏览:360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6年085号

H某涉嫌贷款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大直刑辩团队为其作无罪辩护,与承办警官当面沟通案件定性并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后公安机关为H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贷款诈骗罪

结果:侦查机关为H某取保

亮点:H某涉嫌贷款诈骗罪,公安机关以此罪立案侦查,并将H某送至某市看守所羁押。大直刑辩团队代理辩护后,指派博士律师赵桂玉担任H某辩护人,通过多次会见了解涉案基本事实,经团队研判,辩护人认为:该案涉及罪与非罪的问题。涉案贷款有真实的房产抵押加担保。贷款人D某(H 某的岳父)以名下位于某县某镇某村某组建筑面积200余平方米的房屋抵押,抵押登记时间为:2019年3月28日。当时整体市场房价较高,该房屋价值远超贷款金额,即贷款人向某市某区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供了真实、足额抵押,而且该房屋没有设立其他抵押权。(附:某县房产权属证明表)H某的行为不会造成该公司贷款利益实际受损。因此,其行为不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焦点:该案涉及罪与非罪的问题。行为人在贷款过程中,向金融机构提交的申请贷款材料中有部分虚假材料,是否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实施了下列行为之一: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是否一定成立贷款诈骗罪?构成该罪,既要有法定行为,还需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故意,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主客观一致才有成立该罪的可能。否则,行为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封面语:H某涉嫌贷款诈骗罪,大直刑辩团队赵桂玉律师介入后,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H某,详细了解案发的前后经过,H某可能被认定为犯罪的客观行为、主观想法等方面情况。综合判断后,辩护人认为该案中H某没有非法占有金融机构贷款的主观故意,虽然在提供贷款资料的过程中提供了伪造的部分文件,但是,因行为人提供了真实、足额抵押担保,客观上不会造成金融机构的贷款损失。因此,H某的行为不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无罪。

辩护人与案件承办人当面沟通案情、定性并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认为应当对H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防止H某因无罪而被错误羁押。后公安机关依法为H某办理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贷款人D某(H 某的岳父)以名下位于某县某镇某村某组建筑面积200余平方米的房屋抵押(抵押登记时间为:2019年3月28日),向某市某区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贷款90万元,申请过程中,H某向金融机构提供了伪造的营业执照。房屋设立抵押权后,一直处于抵押状态,房屋上没有其他第三人权益,房屋也没有被杜某或者H某变卖、转移。事实上,因房屋抵押权的存在,不会给金融公司造成实际贷款损失。

、办案过程

案发后,H某家人委托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指派赵桂玉律师为H某提供侦查阶段的辩护。接受委托后,赵桂玉律师迅速为本案展开了以下工作:

1、前往看守所会见与H某沟通案情

赵桂玉律师在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到看守所会见H某,向其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涉案罪名构成要件与骗取贷款罪的界限等,询问其有无受到诱供、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情况,了解H某的个人情况。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固定H某的会见笔录内容,确定案件基本事实。

2与案件承办警官沟通辩护意见

经过会见了解基本案情后,律师团队一方面做好H某家属的情绪疏导工作,另一方面重点围绕案件核心问题也就是案件性质的认定,准确判定该案罪与非罪的焦点——H某有无非法占有贷款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是否可以给贷款公司造成实际损害。围绕案件争议焦点,提炼法律意见,与承办警官沟通案情、定性,表示H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并向公安机关提交书面取保申请。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结合会见了解到的部分事实,结合法律规定,重点考虑该案中H某的行为是否符合贷款诈骗罪的要件以及是否涉嫌骗取贷款罪等关联罪名,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优先考虑为H 某沟通取保事宜,争取人身自由;之后再进一步作无罪辩护。

该案中:

第一,根据会见了解,犯罪嫌疑人H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有关案件情况,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本案事实,对案件事实的供述态度较好。

第二,侦查期限内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基本固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不会发生串供、翻供风险,不影响案件后续办理程序。

第三,H某没有前科劣迹,本次涉嫌犯罪系初犯,且该案并非涉及侵害人身权益、公共安全等严重暴力型犯罪,取保候审不至于发生新的社会危害性。

第四,H某本人愿意继续还款,且前期已经还款30万元。

另外,辩护人认为:该案涉及罪与非罪的问题。通过会见了解:涉案贷款有真实的房产抵押加担保。贷款人D某以名下位于某县某镇某村某组建筑面积200余平方米的房屋抵押,抵押登记时间为:2019年3月28日。当时整体房价较高,该房屋价值远超贷款金额,即贷款人向某市某区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供了真实、足额抵押,而且该房屋没有设立其他抵押权。(附:某县房产权属证明表)H某的行为不会造成该公司贷款利益实际受损。因此,其行为不符合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陈岩骗取贷款请示一案的批复》:

⼴东省⾼级⼈民法院:

你院粤⾼法[2011]第111号《关于被告⼈陈岩骗取贷款⼀案的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骗取贷款罪,虽不要求⾏为⼈具有⾮法占有⽬的,但应以危害⾦融安全为要件。被告⼈陈岩虽然采⽤欺骗⼿段从银⾏获取贷款的数额特别巨⼤,但其提供了⾜额真实抵押,未给银⾏造成损失,不会危及⾦融安全。因此,陈岩的⾏为不属于刑法第⼀百七⼗五条之⼀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不构成犯罪。

综合以上,辩护人认为: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能够让其感受到司法的温度,更有助于后续配合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

、办案结果

公安机关依法对H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六、办案心得

以案情事实,围绕罪名构成要件寻找辩点,发表辩护意见

该案侦查阶段的核心问题在于H某行为是否符合贷款诈骗及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H某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金融机构贷款的故意。哪怕H某实施了部分涉案行为,即申请贷款中提交了部分虚假证明材料,但是,客观上不能给金融机构造成实际贷款损失,亦不成立贷款诈骗罪。

刑事案件的定性要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因此,以案情事实,围绕罪名的构成要件寻找辩点,严格遵循立法价值追求至关重要。

  • 结语

大直刑辩团队深知,我们办理的案件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合法权益,唯有百倍付出、尽职尽责,才能发现案件存在的争议焦点,把控制胜的关键。为此,大直刑辩团队不惜花费大量时间精力,研讨交锋、打磨案件、聚焦辩点,为的就是打赢法庭上那场“看不到硝烟的战争”,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公平与公正,捍卫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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