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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W某聚众斗殴一案,大直刑辩团队赵桂玉律师为其辩护,成功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发布时间:2026-08-18 14:19:07 浏览:900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6年082号

W某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大直刑辩团队为其作无罪辩护,与承办警官当面沟通取保事宜并提交书面取保候审申请书,后公安机关为W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聚众斗殴罪

结果:侦查机关为W某取保

亮点:W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公安机关以此罪立案侦查,并将W某送至某看守所羁押。大直刑辩团队代理辩护后,指派博士律师赵桂玉担任W某辩护人,通过多次会见了解涉案基本事实,经团队研判,辩护人认为:该案目前没有证据证实W某有实施聚众斗殴的犯罪行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W某应当无罪。

焦点:该案涉及罪与非罪的问题。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涉嫌聚众斗殴罪,首先要有聚众斗殴的事实存在,其次,聚众斗殴系犯罪嫌疑人组织策划或参与人员系其纠集或者积极参与斗殴行为,既要满足刑事实体的构成要件,又要满足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本案缺少W某涉嫌聚众斗殴罪的基本证据。

封面语:W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大直刑辩团队赵桂玉律师介入后,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W某,详细了解案发的前后经过,W某可能被认定为犯罪的客观行为、主观想法等方面情况。综合判断后,辩护人认为该案中W某未组织、参与实施聚众斗殴行为,现有证据证实案件发生与W某无关,即案件结果和W某的行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辩护人与案件承办人当面沟通案情并提交书面取保候审申请书,认为应当对W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公安机关依法为W某办理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W某和严某因为琐事发生争吵,之后二人在电话中有过对骂,双方说过狠话(要殴打、收拾对方的意思)。但是,这只是二人说的气话,W某并未联系其他人找严某斗殴。后来,W某和严某在某市大庆路丰收宴附近,两人聊了五六分钟,化解了之前的拌嘴矛盾。现场,严某表示要请W某一起吃夜宵,W某有事要离开,往自己的车辆方向走。来找W某谈钱的另外两个人和严某发生了冲突,双方动手并致人轻伤。公安机关以聚众斗殴罪立案侦查。

、办案过程

案发后,W某家人委托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指派赵桂玉律师为W某提供侦查阶段的辩护。接受委托后,赵桂玉律师迅速为本案展开了以下工作:

1、前往看守所会见与W某沟通案情

赵桂玉律师在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到看守所会见W某,向其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涉案罪名构成要件,询问其有无受到诱供、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情况,了解W某的个人情况。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固定W某的会见笔录内容,确定案件基本事实。

2与案件承办警官沟通辩护意见

经过会见了解基本案情后,律师团队一方面做好W某家属的情绪疏导工作,另一方面重点围绕案件核心问题也就是案件性质的认定,准确判定该案罪与非罪的焦点,提炼法律意见,与承办警官沟通、进一步了解案情,并向公安机关提交书面取保申请。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结合会见了解到的部分事实,结合法律规定,重点考虑该案中W某的行为是否符合聚众斗殴罪的要件以及是否存在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严格把握聚众斗殴罪辩护要点。

法律依据:《刑法》第292条。本罪仅处罚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致人重伤、死亡,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法定加重情节:多次聚众斗殴;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持械聚众斗殴(3‑10年)。

一方面,无罪辩护核心辩点(罪与非罪)

(一)主体身份辩护:不属于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

  1. 首要分子: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没有纠集、指挥、策划行为,不能认定首要分子。
  2. 积极参加者:主动参与、动手殴打、发挥重要作用人员。
  3. 辩点:仅到场围观、劝架、跟随到场,未动手、未助威、未提供帮助,属于一般参加者,依法不构成犯罪。
  4. 被裹挟、被胁迫到场,全程无实质行为,可争取不起诉、无罪。

(二)客观要件:不满足“聚众+斗殴”

  1. 聚众认定:为斗殴目的纠集一方≥3人;看热闹、劝架人员不计入斗殴人数;双方合计3人,但每一方都不足3人,不构成本罪。多人偶然聚集,不是为打架而纠集,不属于刑法意义“聚众”。
  2. 斗殴行为:要有互相殴斗行为;仅有对峙、口头争吵、恐吓,没有动手,不成立斗殴;单纯一方殴打,另一方完全没有反击,一般按故意伤害,不认定聚众斗殴。
  3. 起因辩护:债务、邻里、民间纠纷引发的突发冲突,没有报复、争霸、逞强斗狠动机,规模小,应当优先考虑故意伤害,不宜定聚众斗殴罪。

(三)主观故意:无聚众斗殴的犯罪故意

  1. 主观需要直接故意,通常带有报复、争霸、耍威风、寻求刺激动机;过失不构成本罪。
  2. 到场目的是协商谈判、调解,没有斗殴预谋;冲突系临时突发,事前没有约架、打架合意,可抗辩缺少本罪主观要件。
  3. 被他人欺骗到场,事前不知道要打架,到场后拒绝参与打斗。

(四)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

  1. 传统“斗殴无防卫”不能绝对化。一方无斗殴故意,遭受突然不法侵害,进行必要限度反击,可以成立正当防卫。
  2. 已经放弃斗殴、逃跑、求饶,对方继续攻击,此时反击,可认定防卫,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3. 区分互殴与防卫:重点看谁主动发起攻击、是否有避让、反击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五)证据层面无罪

  1. 证据链断裂:是否纠集、是否动手、是否持械只有口供,没有客观证据印证。
  2. 口供矛盾、证人证言相互冲突,伤情、监控与供述不一致。
  3.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据刑诉法争取不起诉。

另一方面,罪轻辩护要点(已经构成犯罪,从轻、减轻、降档)

(一)否定/排除“持械”加重情节(实务重中之重)

持械斗殴直接升格刑期3‑10年,辩护重点:

  1. “械”指枪支、管制刀具、棍棒等足以致人伤亡工具;普通钥匙、皮带、普通树枝、随手捡拾的轻薄物品,不应认定械具。
  2. 区分预谋持械、临时随手拿工具;临时就地取材可请求量刑从轻。
  3. 共同犯罪责任边界:同案其他人持械,但本人事前不知情、没有共谋,本人没有准备、没有使用器械,对本人不应适用持械加重情节。
  4. 只是携带器械,但全程没有拿出来使用、没有展示,可抗辩不认定持械斗殴。

(二)共同犯罪地位辩护

  1. 虽认定积极参加者,但属于次要、辅助地位,争取认定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2. 没有纠集人员,不是发起者,听从他人安排,动手少、作用小。
  3. 斗殴中途主动停止打斗、离开现场,降低危害性评价。

(三)法定、酌定从轻量刑情节

  1. 自首、坦白、立功;
  2. 认罪认罚;
  3. 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
  4. 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5. 冲突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
  6. 未造成重伤死亡后果,伤情较轻;
  7. 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
  8. 家庭民间纠纷引发,社会危害性较小。

五、办案结果

公安机关采信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对W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六、办案心得

以案情事实,围绕罪名构成要件寻找辩点,发表辩护意见

该案侦查阶段的核心问题在于W某有无涉嫌聚众斗殴的犯罪行为或者证据,如果W某没有实施涉案行为,那么基本犯罪事实不存在,或者没有证据证实。

刑事案件的定性要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因此,以案情事实,围绕罪名的构成要件寻找辩点至关重要。

  • 结语

大直刑辩团队深知,我们办理的案件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合法权益,唯有百倍付出、尽职尽责,才能发现案件存在的争议焦点,把控制胜的关键。为此,大直刑辩团队不惜花费大量时间精力,研讨交锋、打磨案件、聚焦辩点,为的就是打赢法庭上那场“看不到硝烟的战争”,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公平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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